北京:在校内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高校学生校外租房

4月27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高校学生公寓应实施封闭管理,公寓楼内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校内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等。

原则上不允许高校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办法》中提出,高校学生公寓应实施封闭管理,公寓楼内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禁止外来人员留宿;严格落实会客登记、晚归学生登记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值班记录要完整。各项管理制度应在公寓楼内显著位置公示。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配备比例应满足日常工作需求;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具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身体健康,并通过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或职业资格证书。

高校应切实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校内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征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并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加强日常信息沟通,确保信息畅通,严格日常教育管理。

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

在收费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在取得相应批复后方可收取住宿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高校应将供新生住宿公寓的条件、住宿费标准在招生简章上明示,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告。

住宿费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合理结算清退,或按有关高校住宿费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公寓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收取服务性收费的,应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并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据实核算,合理收费,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扣款)项目。

高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应于当年上半年申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批复后方可收费。住宿条件变更需要调整收费标准时,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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