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天津分行欲收七千万贷款反被告上法庭 行长李小东怎么看?

运营商财经实习生张哲/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兴业银行天津分行的民事判决文书,其案缘由是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公司和该银行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金额达七千万元,还有一家房地产公司为其作担保。然而华泰汽车不仅并未按期还款反而还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审判决华泰汽车偿还本息

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2019年6月,天津华泰汽车与兴业银行天津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进款金额七千万元。借期一年,还款日为2020年6月17日。如若借款逾期,原告有权对逾期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9.135%,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与此同时,天津恒通公司作为担保人同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也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坐落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人民币750000000元,足以覆盖华泰汽车的贷款。

然而,贷款放款后,2019年6月和2019年9月,天津华泰公司均依约偿还贷款利息,但2019年12月21日天津华泰公司仅偿还利息2980.89元,截止同年12月30日,尚欠利息1067940.51元。

2020年,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将华泰汽车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本息和复利。一审法院受理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审法院经过审慎审理后认为,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天津华泰公司贷款期间仅偿还了部分利息,现案涉贷款已到清偿期,法院判决华泰公司立即偿还本息七千三百余万元。而天津恒通房地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华泰汽车二审诉求被驳回

华泰汽车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于五个月后将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自己少支付利息23,683.33元,且抵押人的财产保全费由银行来负担。因为华泰汽车认为,依据案涉《借款合同》,双方并未就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达成合意,故银行需要有一定让步。

兴业银行则认为一审判决已经很完善了,既事实认定清楚,又法律依据正确。一审约定的本息和合同一致,华泰集团少支付利息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最终认定之前各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利息的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已经达成了共识。因此驳回了天津华泰集团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兴业银行天津分行明明按照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收回欠款,反而却被告上法庭,这件事,不知行长李小东怎么看?

(责任编辑: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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