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白起龙:吊装事故被以交通事故处理后一串离奇诉判

文 / 张佑师 白树清

一起本是简单的吊装作业安全事故——厂家派员吊装货物与货车配合动车时,高空作业未做安全保护的厂方人员从货箱顶上坠落致伤事故,却被一名交警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后,事态从此发生了逆天的离奇诉讼!

这事就发生在天津市蓟州区一家通达活动房钢结构厂(以下简称:通达活动房厂)

骤起诉讼:厂家坠伤员工反向货车主索赔

2019年4月,天津市蓟州籍货车主白起龙突然接到了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的一份起诉状。

起诉状赫然显示,原告是杨某超,他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请判令被告白起龙赔偿原告医药费60340.69元。

快过一年了,突然接到起诉状,货车主白起龙直称“全身从头到脚一下子全凉透了”。

更让白起龙想不到的是,庭审中,原告杨某超又增加了诉讼请求197049.40元,即医药费及各项损失合计25.7万余元。

“这交警当时处理时不是说四五万元或六七万元足以赔偿了吗,怎么现在要赔那么多啊?”货车主白起龙顿觉被蒙了地说。

这个原告杨某超,是通达活动房厂的员工,早在2018年4月22日,杨某超受厂方负责人指派负责为货车装货(该厂活动房集装箱。厂家当时租用了吊机车和吊机车司机),而受雇于另一方的货车主白起龙,这天正好在通达活动房厂拉货。

白起龙将货车停到厂方指定位置,吊车司机将活动房集装箱吊装至货车,杨某超站在活动房集装箱上,摘吊机钩上的大吊钩绳一时摘不下,厂家负责人让货车主白起龙上车驾驶室去,听候他们的指挥配合动车,白起龙听到“走走走”指挥声即松刹动车,紧接着又听到指挥喊“站住站住”即停动,但结果杨某超仍没有摘下了大吊钩绳,反而从三四米高的活动房集装箱顶上不慎坠落在地。

出之怪招:派工作业存在严重过错遁逃责任

杨某超坠地后,厂家与货车主发生了争执。厂家责怪称白起龙动车使杨某超摔下了,而货车主白起龙直指说你们指挥喊走走走我才配合动的车,让我站住我就站住了,车只动了几十公分,连一米都不到,他杨某超还站在集装箱顶上抓吊装箱绳呢,你们指挥我配合动车没注意到他吗?

据调查显示,事发时杨某超患有高血压病史多年,还做过脑肿瘤手术(有病历。杨某超的病史在法庭上也予承认证实)。杨某超在通达活动房厂工作,不光自身有严重疾患,厂方安排其集装箱装车施工,进行高空作业,其也没有受过专业培训,既没有高空作业技术证,高空作业时又未系佩安全带采取安全措施,其自身违规操作作业,具有重大过错,而且厂方对其人身安全根本未尽责,忽视和放纵了危险事故的发生。

还有,厂方当时属于无证照生产企业,又让工人违规施工作业;厂方临租的吊车司机也是无证作业,既没有上岗证,也没有吊装资质证书,吊装司机不专业规范操作,厂方对吊装司机均没有尽到核验责任。

杨某超受雇于通达活动房厂工作而为吊车进行高空吊装装货作业,其坠落致伤一事应与通达活动房厂具有直接关系并予担责赔偿。如果说与白起龙有关系,也只是配合动车的部分简接责任。因为货都没装好,厂家安排的施工作业人员杨某超还未从吊装箱顶上摘完吊钩绳下到地面,货车也还未关合上侧面车板并进行扎车,货车主完全是不可能直接开车就要离厂走的。

120到事故现场拉走了杨某超。厂方称现在环保抓得那么紧,厂子也没营业执照,根本就是偷偷摸摸干的,工人杨某超哪有什么保险,问白起龙货车有没有上保险,白称有,但忘了是交了什么险,厂方便让白起龙先报保险公司,后向交通队报警。厂方负责人对白起龙说,保险员和交警来了就说装车时倒车没看见,把杨某超撞伤的就行了,剩下的事都有他去办妥搞定。

认定奇策:被诱导以道路交通事故负全责

白起龙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时说了事故的经过情况,保险公司告知白起龙,照你这样说,受伤的是厂里的作业工人,不是你随车上人员,也不是你座位上人员出的事,这次事故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负责这次事故理赔。保险公司给了事故所在区域的保险员电话,让白可以联系保险员出现场看看。

白起龙向交通队报了警后,天津市蓟州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肖警官一人来了,把白起龙货车的手续收后做记录,询问这是咋回事?白起龙就按照他们的说法说是倒车撞的。

白起龙跟着清障车将车放到上仓停车场后在回家的路上,接到肖警官打来的电话,肖警官说我是事故组交警肖某某,你在这次事故中没有说实话,以我多年出警经验,杨某超的伤不是倒车撞的,具体咋受的伤,你必须如实向我说明。肖警官电话通知白起龙,明天早上八点半到交通队事故组找我,把事情的真实经过和我说清楚。

4月23日早上,白起龙到了交通队事故组,肖说你昨天说的不是真实情况,知道报假警是什么后果吗?报假警可能要坐牢的。白一听问题大了,就如实向肖说明现场是厂方装车中出的事故,不是我倒车撞了人的真实情况,厂方让我在车内等着听指挥而没看到详细经过。肖听完后说,照你这样说,你的车险不起作用,保险不赔的。白着急说保险不赔咋办呀?过了一会儿肖说你先回去吧,我再了解了解情况。

转天24日,肖警官把白起龙叫到事故组,说你的车险有一个座位险有效,就报你的座位险吧。白自己都不清楚,他肖警官怎么知道?白一愣,说那报吧。肖便说咱们把出事的笔录再做一下。然后肖警官问,白答。最后肖说你有个10万元座位险有效,为了给你减少报保险划分责任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次事故你就承担全责吧。白忙说承担全责得花多少钱呀?肖说我去医院看了一下杨某超伤情,现在他刚花了一万多元钱,这次事故有四五万元足以赔偿。白还问如果保险费不够怎么办?肖说最多有六七万元可以了事了,你放心签字吧。白就按肖的话在他做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

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一栏中是这么填写的:2018年4月22日10时00分(注:不知何时后被人用水笔涂改为17时00分),白起龙驾驶京ACQ027号重型货车,在蓟州区白涧镇通达活动房厂院内起步时,未保安全,将其车后斗集装箱上的杨某超甩出,造成杨某超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白起龙驾车未保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超不负事故责任。

另外,“损害赔偿调解结果”栏称:当事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

力陈实情:掐头去尾仍直接支持巨额诉赔

针对厂家杨某超的巨额诉赔,货车主白起龙顿觉事态不对劲,便立马找到肖警官反映陈述事故情况,肖警官刚开始还予以接待,但后来连电话也不接白起龙的。白起龙多次以书面材料(即上述事件的发生过程)向蓟州区公安分局领导予以反映,请求协调处理,也未获回音。后来白起龙将上述陈述反映的事故过程情况向天津市公安局投诉,信函批转到蓟州公安分局处理时,白起龙被推到分局信访办接待,而信访办又不是管这非信访之事。

两个月余后,经人指点,白起龙忽然想起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但无奈早已经过了复核申请的时效!

白起龙也向新闻媒体投诉请求关注。当记者采访蓟州区公安分局时,宣传处的接待人员始终以交通队和处理事故交警还未向局里上报情况为由而未予正面回复。

媒体记者当时采访的内容是,交警或事故组依据什么样的事实和理由,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并由白起龙负该事故100%的全责?出现场处理事故,按规定应至少有两名交警,本事故怎么自始只有一名交警?

在庭审中,白起龙仍然如上将事件的发生全过程及事故为何这样被认定处理的背后实情,向法庭进行了陈述。但事态,似乎已没人能理会到白起龙了。

被告保险公司当庭也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不予认可,对事故的真实性不认可,因为事发后保险公司与货车主多次联系,货车主称已将本案委托给一个姓肖的警官,具体事发过程及伤者员工是如何受伤的,没有配合我司进行调查。

2019年9月2日,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直接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万元,判令被告白起龙赔付原告剩余经济损失155390.0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起龙负担。

一审判决的唯一依据:本院认为杨某超与白起龙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蓟州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白起龙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超无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另查明,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00000元/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

白起龙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陈述了该事故的发生经过事实及该事故性质、责任认定错误等的观点和理由,均未被采纳。

“这纯粹是掐头掐尾的断章办案,不讲事故的开头始末过程,直接以‘白起龙驾驶重型货车,在厂院内起步时未保安全,将其车后斗集装箱上的杨某超甩出……’,还偷换了配合动车其摘吊钩绳的概念,称‘起步’,似乎表明我车已完全装好,是和杨某超共同要开车起步出发离厂,不带停步的意思。”白起龙还表示,“厂区内是独立封闭的,属厂方独立使用空间,并非是公共车辆公开通行的场所,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公共场所停车、通行等的范围,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情形。这并非是道路交通事故,而是涉及厂区安全生产作业方面事故。交警使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我在配合装货中根本未出发驾驶行走。本案的关键性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也根本未对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等作全面公正调查,该事故定性认定完全是不全面、不真实的,是错误的。再说,厂家指派负责装货的杨某超怎么又会被认定是我方货车上的‘座位’客人,而享乘客座位险理赔呢?!”

白起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也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被改案由:调取监控笔录不全又直接判输

真是不诉不知道,一判吓一跳。在没被起诉前,白起龙一直以为交警如此处理的坠伤事故是不会错的。白起龙在法庭上直呼我吃了没文化又不懂法的亏。

白起龙是家中独子,他没有文化,是个粗人,全家都是农村人,上下老小五六口人主要靠他一个人干活维系生活,两个孩子在上学。虽说有台车,但平时很少有活儿,主要在家养些家禽畜。老人年事已高,七十多岁。一接到诉状后怕他们担心受不了,白起龙就没告诉他们。在忙于整个应诉和向公安交警机关不断反映情况过程中,全家的重担就落在老父亲身上。后来判决下来了,为了执行赔付,老父亲终于知道了这件事,他生气,又着急,有一次在家粉碎草饲料时,老父亲的右手掌手指不慎被粉碎机切断(其中大拇子、中指被整根切掉,食指和小指第一节被切掉),至目前花去了数万元医疗费,长时间不能劳动,雪上加霜!

虽然法院判决了,但白起龙对此一时无钱可赔(白起龙当时给付了伤者2万余元,原告杨某超得到了该车座位险10万元),法院也一直没再强制执行。

在两年来多次投诉举报违背事实,制作虚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己不公,要求纠正,按事故性质公正认定并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无果的情况下,至2021年1月5日,货车主白起龙走投无路,以“合同纠纷”向蓟州区法院反提起诉讼,诉请厂家及委托其去拉货的当事方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是,2018年4月22日,原告白起龙经人介绍,驾驶货车在由被告张海涛经营的通达活动房厂(无营业执照)院内,为被告李顺忠拉运其购买的活动房集装箱,约定运费由被告李顺忠支付、由被告张海涛的厂子负责现场指挥和装车。原告在厂方指挥下配合动车,厂方装车人员杨某超摔伤,造成原告承担经济损失15万余元。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递交“合同纠纷”起诉状时,案由被法院告知更改为“追偿权纠纷”,否则难以立案。然开庭后,直接以不构成追偿权判决驳回了白起龙的诉讼请求。

原告白起龙及代理律师请求法庭调取事故现场视频监控和白起龙在交通队的完整笔录,但在庭发现,现场监控视频只一个,是半截的,而询问笔录也缺页。这根本是不完整、不真实的,事实不清。现场吊装作业符合指挥装货高然惯例。原告方当庭指出并要求重新调取完整证据,但未被采纳。

以险抵赔:涉嫌车保险诈骗同是本案焦点

其实,关于“以险抵赔”这一行为,白起龙自被杨某超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追诉巨额赔偿起,就惊觉犯下错误了,他明白,这实质是在他人诱导下,以虚假的事故事实骗取车保险。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未作现场全面调查和现场勘查,适用法律错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违法。白起龙甚至当庭直接检举这是相关人明显合谋骗取车保险的涉罪行为,但法院在审理中也未予移送,均一概的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起龙驾车在通达活动房厂院内起步时,未保安全,将其车后斗集装箱上的杨某超甩出,造成杨某超受伤的交通事故……”,无头无脸的武断的截取片面,且行为描述错误的予以作判。

白起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诉状及庭审中是根据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由厂方负责指挥装车的约定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未以追偿权为由要求对方负责。诉状中案由原为合同纠纷,但立案时立案法官和庭长沟通后坚决要求上诉人按法官决定更改为追偿权纠纷,称否则难以立案。而且法律规定案由应以法庭审理查明的法律关系为准,本案庭审中显示二被告违反合同义务明显,应予负责。故此原审判决以不构成追偿权为由驳回诉求无任何依据。另外,本案中有关人员和保险人员相互串通,使用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诱导当事人骗取保费,涉嫌保险诈骗罪,造成保费损失10万元,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一审法院未予移送,程序违法。原审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未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考虑本案特殊性,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021)津0119民初384号,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2021年7月19日上午9时许,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法官在询问双方归纳的本案核心焦点是否有异议时,白起龙及其诉讼代理律师仍坚持补充,本案事实中相关人员已涉嫌保险诈骗同是本案焦点,按照最高法相关规定应当移送。

被上诉人李顺忠当庭陈述,白起龙为我方到通达活动房厂拉货,虽约定拉运费由我方承付,但我方与通达活动房厂明确约定,关于现场安排指挥吊装装货等全部由厂方派员负责落实。在厂院内停位装货,又不是公共场所和道路,现在货物还没装妥起运上路,厂方作业人员就出事故了,这是厂家方面的事,我方不承担事故责任,不同意赔偿。如果我方所派的拉货车,在厂方已经完整的装好了货,货车出厂在路上了而出事故,我方也许还有责任。杨某超既不是货车主白起龙同车同行人员或临乘人员,更不是我方所派的拉货人员。

厂方在回答法官是否同意赔偿询问时,在庭只表示了三个字:不同意。

二审未当庭宣判。货车主白起龙迷惘:二审又该怎么判呢?能有清官对此公正审理按责断案吗?

三年前发生的事故,在后两年的诉讼中历尽波折。在厂家拉一次货未成,厂方自己的员工却造成了坠伤事故,货车主糊涂得了一“道路交通事故”全责。被指涉诈的诱导“以险抵赔”、无原则的事故“简易”处理、难以全案评判的审理,交警明知道事故发生事实状况为何还变法处理,厂家、伤者以及吊车方等该被无端免除追究事故责任吗。

该事故到底如何论责处理?保险执纪部门对于车座位保险涉嫌骗取检举是否无动于衷?本案将怎样判决?让我们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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