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钓千人 2.6亿元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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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份证词都在诉说着一个事实:所谓的高额返现,其实是一场骗局

文/刘曼

6月是全国第九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宣传月期间,各地充分发动辖区内的金融部门和法律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与此同时,一些法院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多起非法集资大案的终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吴明等26人非法集资案就颇为典型。

1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集资案,天恒泰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吴明、高管乔慧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亿多元。这起案件自2016年4月警方立案至二审宣判长达5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刑终61号刑事裁定书显示,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吴明、乔慧等26 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4.2亿元,属数额特别巨大,给1000余名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达2.6亿元,除吴明未退缴违法所得外,其余25名被告退缴违法所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明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谋和积极实施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属主犯,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

在剩余的25人中,有21人自首,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24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4人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裁定书还显示,被告人退缴在案的款项以及查封、扣押在案的财产变现后与扣押的钱款、冻结账户内钱款及孳息, 按比例发还相应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涉案未能返还的范围内继续退赔。

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北京设总部

2013年,吴明看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P2P理财公司,创业者们短时间即可赚的“盆满钵满”,便向经营律师事务所的朋友乔某咨询成立该种公司的风险,在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后,就着手以自己名义注册成立公司。

2013年5月,吴明在天津市和平区注册成立天恒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恒泰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年11月,吴明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北京天恒泰汇祥投资有限公司、天恒泰信安(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4年3月,吴明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天恒泰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天恒泰惠捷(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由刘杉担任法定代表人。

吴明注册成立公司后就在天津市设置门店。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间,吴明组织、领导公司员工通过发放宣传单、打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虚假宣传对外投资项目,包装销售年化收益8%至18.5%的理财产品,以承诺返本付息为诱饵,提供虚假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骗取信任,吸收100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66亿元。

吴明非法集资后,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2.6亿元。

乔慧系天恒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间,乔慧组织、领导公司员工采用上述手段吸揽资金人民币2.6亿元。

贺备先后担任天恒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大团经理、网点总监、天津地区业务总监、华北地区业务总监。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间,贺备受公司指派,组织、领导公司员工采用上述手段吸揽资金人民币2.5亿元。

天津开门店

吴明将北京天恒泰汇祥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总公司,其余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财务,其经营范围是资产管理和信息咨询,并没有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天津天恒泰公司注册地在津塔写字楼30层,下设5个分公司,有6个业务部,分别是津塔、鑫银、宁泰、信诚、君隆、滨海。吴明是法定代表人,往下是华北区总监,城市总监,再下面是大团经理、小团经理、业务员。

天津天恒泰公司的主要管理层在津塔办公。贺备是华北地区总监,乔慧名义上是公司的法律顾问,但在公司内部,天津地区的事情都要向他请示,他批准后才能执行。

贺备主抓业务,人事上的晋升也要听取贺备的意见,贺备有些事情也要向乔慧请示。每次公司遇到问题,各部门领导开会时乔慧都会参加,最后做决定的都是乔慧。之前有事情向北京总部请示, 北京总部反馈的信息是如果有乔慧的确认,一切工作都可以按照他的指示办。

天恒泰公司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和发放传单联系客户,公司说客户把钱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再将钱转借给其他借款人。签订合同中客户是甲方,天恒泰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是乙方,天恒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是丙方。

业务员宣称,3个月年化利率是8%,150天年化利率是12%,220天年化利率是14%,12个月的分两种,一种是月返息,年化利率是12%或13.2%;一种是到期一次性返息,年化利率是15%,540天年化利率是18%,两年年化利率是18.5%。

根据投资人证言以及案发后的审计结论:投资人实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5亿元。涉案公司名下40个银行账户资金流出的主要去向为 :向除吴明、投资人以外的自然人的资金流出金额人民币1.7亿元 ;其他可确定资金去向的资金流出金额人民币9000万元,合计资金流出金额人民币2.6亿元。业务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人民币974万元。

吴明名下29个银行账户资金流出的主要去向为 :向除吴明、投资人以外自然人的资金流出金额人民币4.6亿元;其他可确定资金去向的资金流出金额人民币7996万元,合计资金流出金额人民币5.4亿元。

理财产品爆雷

“天恒泰集团”的经营模式是P2P理财,将吸揽的资金再投资出去。公司在天津市和平区环球金融中心、君隆广场、南开区宁泰大厦、信诚大厦、河西区鑫银大厦、滨海新区MSD大厦设门店、招聘员工,通过业务员在马路边或人多的地方发宣传单,随机拨打电话介绍公司、推销年收益8%至18.5%的虚假理财产品,以承诺返本付息为诱饵,提供虚假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骗取信任,吸引民众到公司投资揽存资金。投资客户均需通过刷POS机支付投资款。

年化收益8% 至18.5%,这可比银行存款利息高多了,但真相却让人瞠目结舌。

2016年4月13日,孟某、牛某等人到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报案称,天恒泰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和天恒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发传单宣传的形式,投资回报为年息收益13%至15%向多人吸收投资款。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于次日立案侦查。

孟某称,2014年6月左右,他接到天恒泰公司业务员的电话,介绍说他们是做投资的,把钱投到他们公司可以给12%以上的利息。此后,孟某在天恒泰公司分多笔共投了230万元,是用POS 机刷卡支付的。

第一笔本金20万元,年化收益18%, 第二笔本金30万元,年化收益18%,第三笔本金180万元,年化收益15%。投资后天恒泰公司给了他一份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有一份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还有转账凭条。但最后孟某只收到天恒泰公司退还的13万元,实际损失217 万元。后来天恒泰公司没有人办公了,负责人也找不到了。

接着,刑某、韩某等投资人也都因类似套路损失钱财,2016年4月,部分投资人无法兑付本金利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每一份证词都在诉说着一个事实:所谓的高额返现,其实是一场骗局。同年6月20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将乔慧、贺备抓获;在此后的5个月中涉案人员均被控制。

虚构采矿权

2016年4月9日,天恒泰财富公司曾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告称,平台自2015 年10月起开始兑付困难,当时公告还承诺,将出台相应债转股方案。

不过在发布公告两日后,有网友爆料,天恒泰官网关闭,老板吴明失联。同年8月,天恒泰财富在失联4个月后,官微突然发布公告称,拟将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明安老根石灰石矿的矿产采矿权以债转股的形式转给投资者。公告表示,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其他相关手续也在办理中,初步估算,该矿产品的市场价值约4亿元,可以覆盖部分投资人债权。

同时,公司还下发了“同意债转股意见书”,供投资者填写。当时,有网友查询了天恒泰公告中所提到的乌拉特前旗明安老根石灰石矿发现,这家企业从业人数只有1人,2015年的资产总额仅有30万元人民币,销售总额只有10 万元,负债20万元。与其“价值4亿元”的说法相距甚远。

最后,经过警方调查,2014年12 月至2016年4月间,“天恒泰集团”通过 POS机形式吸收100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4.2亿元,约2.6亿元左右的本金无法兑付。该POS机开户信息、公司结算账户均为吴明个人银行账户,因此投资者的投资款直接打到吴明个人账户。

吴明承认,其非法集资后,并没有将吸揽的资金投资于生产经营,开始时将资金用于借贷,例如小额贷款、企业贷款、银行倒贷业务以及租房、装修、物业费、员工工资、客户本息的兑付等,后来就是将新吸揽的钱来兑付之前的债款。从2015年年底开始,其公司丧失偿还能力后,开始虚构借贷人用于欺骗投资者。

主犯均服法

2020年9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吴明犯集资诈骗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 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判决被告人乔慧、贺备等25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犯罪情节轻重,被判有期徒刑9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5万元不等。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明、乔慧、贺备等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案件。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

吴明上诉称,自己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明编造虚假业务,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占有集资参与人的资金,主要用于返本付息、公司运营,致使集资参与人的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吴明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谋和积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故对吴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乔慧以自己不是天恒泰天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负责公司人事、财务、行政等工作,没有对公司进行具体的管理,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乔慧的辩护人以乔慧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乔慧在明知天恒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领导决策公司人事、财务、行政等方面事务,组织、领导公司员工,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揽资金,数额巨大,乔慧系公司实际负责人,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对乔慧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贺备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理由, 提出上诉。贺备的辩护人以贺备构成自首,又系从犯,主观恶性小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贺备入职天恒泰投资管理(天津) 有限公司并先后担任大团经理、网点总监、天津地区业务总监等职务,组织、领导团队成员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并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在案证据证实,贺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贺楠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其他上诉人的理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逐一驳回。

1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涉案人员为化名)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刘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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