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说法】为什么不能用奥运健儿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

为什么不能用奥运健儿的姓名

申请注册为商标?

在本届东京奥运会上,中国奥运健儿全红婵、杨倩、苏炳添、谌龙等,他们的出色成绩让我们为之振奋。但不少奥运健儿的姓名却被不少企业抢注商标。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依法驳回“全红婵”、“杨倩”、“陈梦”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那为什么不能用奥运健儿的名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呢?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那些企业想利用商标搭奥运健儿名气的“便车”是行不通的!

同时,《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一、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姓名包括: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

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权。

图片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所以说,如果这些企业或个人未获得奥运健儿本人授权而申请注册其姓名等商标,则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图片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最新资讯

文档百科

CopyRight © 2000~2023 一和一学习网 Inc.All Rights Reserved.
一和一学习网:让父母和孩子一起爱上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