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转供电主体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有关规定。2021年9月1日起,全区所有转供电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菜市场等经营者,以下简称“转供电主体”),都应按照终端用户电表计量条件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电量为基数收取服务类费用。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取分摊电费方式的经营者应对自用电以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等分表计量,并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菜市场等经营者要认真学习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各项收费进行公示,维护行业价格秩序。

二、采取分摊电费方式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菜市场等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价格公示,按照抄表周期主动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公示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菜市场等经营者应树立诚信意识,加强价格自律,公平有序竞争,履行社会责任。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并违反价格、收费法律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不按规定退还多收电费、不执行政府定价以及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各转供电终端用户可以通过“网上国网”APP上的“转供电费码”来查询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终端用户如发现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可拨打88908890或12315投诉举报。凡通过12315市场监管平台或者88908890便民服务专线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证据,经核实退费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经核实并作出3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奖励5000元;经核实并作出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行政处罚的,奖励10000元。

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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