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开门撞死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交通肇事罪必需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职员,也可以长短交通运输职员;罪行既可以发生于车辆行驶状态中,也可以发生于车辆停驶之后。

网友咨询:

阚立刚乘坐张锦江驾驶的津DB7151号“朗风”牌小客车,沿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碧泽园小区门前泊车后,阚立刚打开左后车门时,与由北向南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孙建忠相撞,孙建忠被当场撞伤,阚立刚等人立刻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孙建忠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修,孙建忠的死由于颅脑损伤。经交管部分的责任认定,阚立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阚立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张立廷律师解答:

阚立刚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阚立刚等人报警并保护现场等候处理,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理。

张立廷律师补充:

一、交通肇事罪必需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划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假如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场所。只要经判定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那么它就属于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反之,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划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划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非交通运输职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职员,即司机驾驶员。但是刑法并没有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限定在交通运输从业职员的范围内,由于交通运输治理法规的规范对象不仅只针对从事交通运输的职员,也包括其他交通介入人,换言之,交通运输职员之外的其他交通介入人,不仅也应当在介入交通的过程中遵守交通运输治理法规,而且也可能在此过程中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并引发交通事故。

三、违法停驶车辆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多发生于机动车的行驶状态,而本案机动车处在停驶状态却引发交通事故。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刑法并未对交通肇事罪中机动车所处的状态作出限制,不管是行驶状态仍是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停靠,只要违背相应的交通法规而引发交通肇事,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新资讯

文档百科

CopyRight © 2000~2023 一和一学习网 Inc.All Rights Reserved.
一和一学习网:让父母和孩子一起爱上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