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购手机非全新未使用,卖家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来源:鼓楼法院

转自: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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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手机方便快捷

碰上促销还能优惠不少

可缪某最近却“买来”了一件麻烦事

卖家宣称的全新手机竟然是一台旧机

官方正品 全国联保

全新开封

全新未使用

2021年1月,缪某向某电商网店下单购买手机一部,价格2899元。购买前,缪某多次与该店铺客服进行沟通。

客服在推销过程中反复承诺其销售的手机为“正品国行”“全新机”“全新未使用的体验店柜台样机”,交易成交页面亦显示“官方正品,全国联保,正品保证,全新开封”等信息。

缪某在收货后将手机送至某品牌手机授权服务中心福州店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手机无法连接网络,有一张卡无法开启HD,手机于2019年11月27日激活,于2020年7月23日授权售后门店更换带锂电池前壳组件。缪某遂以某店铺存在欺诈为由,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缪某通过线上下单并付款,某店铺随即向缪某寄送手机,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聊天记录以及下单成功页面记载的信息显示,某店铺向缪某承诺购买的手机为“盒子已开封、手机全新未使用的体验店柜台样机”。然而,终端服务报告显示,某店铺出售的手机不仅无法连接网络,有一张卡无法开启HD外,手机还曾于2019年11月27日激活,并于2020年7月23日授权售后门店更换带锂电池前壳组件。显然,检测报告载明的信息与某店铺宣传的“全新开封”“全新未使用”明显不符,某店铺故意隐瞒真相并诱导缪某消费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某店铺应向缪某退还手机款2899元,并给予三倍赔偿(即赔偿8697元)。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不同于实体店购物,不能直观地了解产品的情况,只能通过经营者对于产品的描述来了解购买产品的实际情况。经营者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宣传,并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其宣传标准的合格产品,不得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否则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详细了解商品情况,仔细核对商品信息,同时注意保留购物凭证及商品宣传截图。一旦发生争议,应当积极通过正当途径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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