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事项

免去周德睿的天津市副市长职务。

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春雷辞去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任命刘志强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免去李国强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

免去刘健的天津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任命吴丽祥为天津市财政局局长。

免去蔡云鹏的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蔺雪峰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免去何朝晖、董照南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王屹松的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任庆明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韩鲁红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史宝龙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陈建强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冀素芳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批准免去韩鲁红的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免去单新源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免去任庆明的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来源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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