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行天津分行违法被罚 贷后检查不尽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3份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86号、87号、88号)显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后检查不尽职,未采取有效手段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张超、刘迎刚对前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天津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张超、刘迎刚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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