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发布少年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一则为汪某某诉滕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汪某某系被告滕某非婚生子女,汪某某父亲(系精神病患者)及被告滕某自2005年后先后离家出走不归,原告由其祖父母抚养。2021年汪某某考入本市某大专院校,祖父母无力继续承担其生活、学习相关费用。
2022年2月,汪某某起诉至颍上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滕某支付其自2010年1月至起诉时抚养费,并请求判决被告今后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至原告成年。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滕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原告的生活状况等因素,本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适用缺席判决的非婚生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典型案例。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被告多年来怠于履行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经合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及时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颍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