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薛志祥 记者 曹德伟)小学生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不小心撞在体育器材的柱子上磕断门牙,该如何处理?学校、学生应各自承担何种责任?日前,镇江扬中法院审理后,判定学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综合考量后,法院酌定学校责任比例70%,当事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
2021年5月,8岁的刘丹(化名)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与同学相约前往操场单杠区域自由活动,不慎撞到单杠立柱导致前牙折断。刘丹的父母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刘丹父母遂诉至扬中法院,请求学校赔偿相应治疗费用。
学校认为,刘丹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撞到单杠立柱,导致嘴巴受伤,老师随即将刘丹送至医务室并通知了其家长。由于事发时没有学生之间相互的伤害行为,老师也在现场,学校已经履行了监管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的各项自由体育活动有管理和安全教育的责任,有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且案涉事故发生地点为学校操场体育器材区域,具有较高的安全事故风险,学校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事发时,当值老师对学生自由活动时使用单杠进行运动可能产生的危险没有足够重视,未能及时对刘丹快步走向单杠区域的危险行为予以提示和纠正,学校未充分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刘丹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学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综合考量后,法院酌定学校责任比例为70%。
事故发生时,刘丹已年满八周岁,对参加体育活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应具备一定的认知和防范能力,在快步走向单杠区域过程中,未尽到与年龄相当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失。故法院酌定刘丹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