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花35万“办”长春知名小学入学资格,事没办成把“办事公司”诉至法院,结果……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由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审结了一起因“花钱择校”引发的纠纷案。

原告王某甲支付35万元试图通过非正当途径让孩子进入吉林省某小学高新校区,未能成功后诉至法院要求“办学公司”退款。法院最终以“违反公序良俗,助长社会不正之风,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据裁定书显示,2022年6月5日,原告与吉林省金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签订《教育咨询协议书》,就原告孩子王某丙升学咨询及文化课辅导事宜达成协议,约定支付咨询辅导培训费350000元,并承诺若未达成目标学校(吉林省某小学高新校区)入学则全额退款。

原告依约通过配偶岳某账户向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转350000元。因转学未果,2024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王某乙及另一被告周某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剩余未返还款项为190000元,并承诺于2024年12月3日前还清。金某公司已于2025年4月24日注销,被告王某乙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二被告在《还款协议》中明确以个人身份承担债务,但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本案中,王某甲向王某乙转款350000元是为了花钱让其儿子在不符合现行入学政策条件下择校入学,其目的具有非正当性,被告是否向王某甲出具还款协议不影响该行为性质。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扰乱了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违反了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应依法驳回王某甲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2元,退还原告王某甲;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监制:李亚东

审核:苑广鸿

责编:廉兴连

编辑:常麟祥

设计:毕琳娜

标签:

最新资讯

文档百科

CopyRight © 2000~2023 一和一学习网 Inc.All Rights Reserved.
一和一学习网:让父母和孩子一起爱上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