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肇庆高铁列车上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陌生男子猥亵女童事件。三十余岁男子邓某因邻座关系,在女童母亲不在同一排的情况下,对素不相识的7岁女童实施搂抱、亲吻、触摸等越界行为。周边乘客初期误认为双方为亲属关系未予干预,直至女童母亲察觉异常后当场质问,车厢内才掀起轩然大波。邓某竟以“孩子可爱”“地方风俗”等荒诞理由辩解,引发乘客集体声讨。最终警方介入将其带离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暴露出三大法律焦点问题:其一,陌生男子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手段,只要实施了抠摸、亲吻、搂抱等淫秽行为即构成犯罪。邓某在公共场所对非亲属女童实施持续身体接触,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2024年全国猥亵儿童案件中,陌生人作案占比高达37%,凸显公共场所监护缺失的严峻性。
其二,监护人监护权与公共空间安全义务的冲突如何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监护人需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女童母亲虽短暂离开监护岗位,但社会公众是否应承担“强制报告”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普通乘客虽无法律强制报告义务,但车厢内多名乘客主动站出来作证的行为,恰恰体现了社会监督的民间力量。
其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何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铁作为特殊公共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包含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铁路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儿童安全预警机制?乘务人员是否定期巡查车厢?这些细节折射出公共交通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短板。
本案引发三个维度社会反思:在个体层面,部分成年人存在“儿童可爱即可亲近”的认知误区。心理学研究表明,4-12岁儿童对肢体接触的敏感度存在显著个体差异,未经监护人许可的亲密接触可能造成心理创伤。邓某“小孩子没事”的辩解,暴露其法盲特质与道德缺失。
在家庭层面,监护权让渡需建立明确边界。本案中母亲因座位分离短暂离开,客观上形成监护真空。法律实务中,监护权让渡需满足三个条件:明示同意、合理期限、特定场景。家长在公共场所应通过“安全距离”管理(如让儿童坐在靠窗位)、“监护信号”设置(如防走失手环)等方式强化保护。
在社会治理层面,需构建“全民监督+专业干预”的防护网。日本《儿童买春、儿童色情关系行为处罚及儿童保护等法律》规定,公民发现儿童受虐待应立即报警;美国各州设立儿童保护热线,24小时受理举报。我国可借鉴“强制报告”制度,在高铁车厢设置“儿童保护专员”轮值岗位,培训乘务员识别异常接触的敏感度。
从司法判例看,类似案件呈现“从严惩处”趋势。2023年浙江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高铁猥亵男童案”,被告人因在列车上触摸男童隐私部位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案中,邓某的行为虽未达到“暴力胁迫”程度,但公共场所实施、持续时间长、受害人为幼女等情节,符合“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针对本案暴露的问题,建议从三方面完善制度:立法层面,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将“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处罚起点提升至行政拘留;司法层面,建立“猥亵儿童案件一站式取证”机制,避免二次伤害;社会层面,将“儿童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编制标准化教材。
从伦理学视角审视,本案折射出“儿童客体化”的深层社会问题。法国哲学家福柯指出,儿童在成人世界常被视为“不完整的人”。这种认知偏差导致部分成年人忽视儿童的人格尊严与身体自主权。构建儿童友好型社会,需实现三个转变:从“保护儿童”到“儿童参与”,从“成人本位”到“儿童本位”,从“被动防御”到“主动赋能”。
新加坡《儿童与青年法》规定,任何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对16岁以下儿童实施亲吻、拥抱等亲密行为;英国设立“儿童安全区”制度,在校园、公园等区域设置电子围栏预警系统。这些经验表明,未成年人保护需法律威慑与技术赋能双管齐下。
每一次对恶行的揭露,都是对善的呼唤;每一次对法治的坚守,都是对文明的传承。愿我们共同构筑起“不敢、不能、不想”侵害儿童的防护网,让每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自由呼吸、安全成长。正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开篇所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这不仅是法律条文,更应成为每个成年人的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