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删了工作短视频账号里的视频,需要赔偿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升级和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圈粉,网络账号的流量价值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因网络账号实名认证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引发的争议频发,尤其是员工离职后,员工在岗期间因工作需要实名注册的短视频账号的权属如何认定?员工离职后删除短视频账号内的视频,是否需要赔偿?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员工擅自删除了粉丝数超100万的短视频账号内的短视频,而被公司起诉侵害网络虚拟财产

案情简介

小黄是某软件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按照公司要求以个人身份信息在某短视频平台实名注册了案涉短视频账号。期间,软件公司向案涉账号内充值几十万元用于案涉账号的推广。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案涉账号内发布的800多条短视频内容主要是与经济、科技、人工智能等相关,小黄本人出镜视频占比在30%左右。视频拍摄由小黄及软件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完成,拍摄所需器材等由软件公司采购。

在小黄和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账号内有价值一万余元的虚拟币未使用。小黄曾配合软件公司将案涉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换绑为公司指定工作人员。后来小黄在软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换绑了案涉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实际使用案涉账号并使用了账号内的虚拟币,删除或隐藏了账号内已发布的短视频800余条,并发布由自己出镜的短视频,短视频内容与之前基本类似。在小黄实际使用案涉账号期间,账号粉丝数量由126万下降至不足百万。

软件公司与小黄沟通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账号归属,小黄恢复账号内已删除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小黄不同意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辩称案涉账号由其实名注册,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审理裁判

综上,法院判决案涉账号归属于软件公司并由小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主要类型,网络账号的权属及财产价值日益成为社会公众的关注焦点,由此产生的争议也逐渐增多。本案例在重申了网络账号权属认定规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侵害网络账号权益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及经济损失认定标准。

第三,关于是否必须恢复案涉账号内被删除的短视频,法院未支持软件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主要原因为:一是小黄删除短视频的行为难以用直接损失来进行认定;二是已发布的短视频为网络账号的数据表现形式之一,删除短视频系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应当将其作为网络账号的间接损失予以考量;三是短视频中有小黄本人出镜的视频,在小黄已经离职的情况下,恢复短视频还涉及人格权许可使用的问题,不具有可操作性。

供稿:北京四中院

编辑:袁天鹤 汪希

审核:王亚楠

来源:北京号

作者: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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