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本公司满一年才可享受年假待遇”?法院判决:不合法

张亮(化名)离职后因年假补偿问题,把老东家诉至法院,公司方表示按照《员工手册》,“入职本公司满一年才可享受年假待遇”,因此张亮不符合申请年假标准,张亮则举证自己曾在其他单位工作满一年。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不合法,判令公司支付张亮未休年休假工资5201元。

张亮诉称,其于2023年1月入职被告网络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12月其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张亮提交社会保险,显示其在入职被告公司之前,曾有案外公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超过12个月的情形。张亮认为,其在入职被告公司之前已连续工作满1年,因此,自己在被告公司应享受每年5天年休假,自己在职期间未休过年休假,遂起诉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公司认可张亮的说法,但提出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自入职本公司满1年后,每年才开始享受5天年休假,张亮在本公司工作未满1年,所以才无法享受年休假待遇。

法院指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因此,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中张亮入职被告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因此,其入职被告公司之日起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被告公司主张依据该公司《员工手册》,张亮入职不满一年故不享受年休假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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