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家长在幼儿园参加活动时受伤,谁之过?

家长去幼儿园参加活动,结果发生事故,造成家长骨折。11月4日,山西晚报记者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二审审理认定,幼儿园不存在过错,侯某受伤的后果由自己承担。

案情经过:

侯某的孙女在稷山县某幼儿园上学。2019年5月31日,该幼儿园组织庆“六一”展演活动,向幼儿家长发出邀请函及要求家长注意的事项。侯某在其家人处得知消息后,也来到幼儿园观看表演。活动过程中,侯某受伤,幼儿园将侯某送到翟店卫生中心检査并垫付了费用。随后,侯某到稷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胫腓骨骨折。

侯某以幼儿园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将幼儿园告上法庭。审理中,侯某主张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己是在幼儿园因拥挤掉入水表井受的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幼儿园提供的证据显示,在活动前夕发送的邀请函、会场纪律、照片、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幼儿园在微信群发布的邀请函公示了注意事项。在当天的活动前又宣布了活动纪律,幼儿园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幼儿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中,稷山县某幼儿园属于教育机构,2019年5月31日该幼儿园组织的庆“六一”展演活动系学校组织的教学成果展示活动,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中所指的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都不包括教育机构。故该幼儿园对侯某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另外,侯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观看活动的行为有谨慎注意义务。

侯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幼儿园对其受伤后果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存在侵权行为,反而是因为侯某违反活动纪律,导致自己受伤后果的发生,后果即应由其自己承担,而不应由无任何过错的幼儿园承担。最终法院不予支持侯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其依法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标签: 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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