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教育局通报近期几起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情况

近日,长春市教育局网站发布《关于近期几起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1. 2020年11月11日(周三)晚,长春某初中一在职教师才某某于坐落绿园区的一个叫“清华教育”的办学机构内进行补课。依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相关规定,给予教师才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本年度职称参评及一切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取消本年度业绩津贴,调离班主任岗位的处理决定。

2. 2020年11月14日(周六)上午,长春某高中在职教师胡某某在坐落南关区的瀚森综合大厦6楼一个无证的办学机构内进行有偿补课,经深入调查核实该校教师孙某某、徐某某共同参与了此班的有偿补课。依据有偿补课行为处理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上述三名教师做出如下处理:

给予教师胡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职晋级,取消年终奖的处理决定;

给予教师孙某某行政警告处分,职称降档,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职晋级,取消年终奖的处理决定;

给予教师徐某某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职称降档,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职晋级,取消年终奖的处理决定。

3.2020年11月16日(周一)晚,长春市某小学在职教师时某在坐落南关区的“铭师教育”培训机构内进行有偿补课。依据有偿补课行为处理相关规定,给予教师时某降低岗位等级,取消两年内职称晋级、评奖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年终奖,调离班主任岗位的处理决定。

4.长春市某高中在职教师王某某违反职业道德,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处理决定。

长春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3日

来源:长春市教育局

编辑:骆禹希

审核:唐敏

监制:刘金红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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