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要让教师敢管愿管,还需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尺度

作者:熊丙奇

日前,教育部正式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这一对社会热点的回应,引发广泛关注。

去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相关部门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去年年底,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就教师如何实施教育惩戒公开征求意见。有关调查显示,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的家长达84.13%。由此可见国家对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家长对出台教育惩戒规则的高度期待。

《规则》发布后,如何落实是教师和家长普遍关注的问题。虽然《规则》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但要避免在落实《规则》时引发争议,需要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规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教育惩戒是教育,而不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这是十分明确的,不过,仍有家长担心赋予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会遭滥用,将教育惩戒“变味”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而部分教师也担心实施教育惩戒会给自己“惹麻烦”,因此对学生采取能不管则不管的态度,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存在。

如何把握尺度,《规则》的出台提供了重要依据。按照《规则》,教育惩戒将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并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列入“黑名单”,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进一步厘清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边界。

但要实现老师真敢管、愿管和会管,在具体执行《规则》时,还需结合工作实际,将教育惩戒规则进一步细化。总体而言,对于《规则》规定的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家长和社会舆论对规则的落实并不太担心,因为这两类并不是由教师当场做出,而需要学校有关部门、法治副校长基于调查结果等给出结果。只要学校坚持教育惩戒的程序,公开、透明处理即可。

比较受关注的,同时也是比较棘手的,是一般教育惩戒的实施。这也是对教师的不小考验。实施一般教育惩戒,需要落实教师的教育教学自主权,同时,有必要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节,一一列出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

《规则》明确,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那么,教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学生做书面检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对于家长来说,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就属于罚站,而罚站在部分家长看来,也是属于体罚的范畴。只有明确学生违纪违规的情节,对应可以实施的当场惩戒措施,才能让教师敢管、愿管违纪违规学生。

比如,学生在课堂上高声喧哗,第一次教师可以提出点名批评;点名批评后,学生继续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以让其站立5分钟;在站立之后,学生还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以让其站立一节课,按照这样的教育惩戒细则实施惩戒,老师就没有尺度合不合适的顾虑,学生和家长也可根据细则,审视教师的教育惩戒合不合理。

教师对学生的一般教育惩戒,就如交警的现场执法维护交通秩序一样,主要是为了制止破坏课堂教学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因此,这必须给教师自主裁量权,但过于笼统的自由裁量,就会引发执法尺度之争。因此,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规则》,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有必要在广泛听取教师、家长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本地区本校的教育惩戒细则,并告知每位师生及学生家长。

另外,对于家长关于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的投诉、举报,教育部门及相关学校的处理态度和方式也至关重要。如果这些主体不能坚持依法处理,甚至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那么教育惩戒很难从文件落地到现实的教育教学中。说到底,教师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既是正常的教育活动,更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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