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龙正忠
现在的学生越来越难教,不是现在的学生比原来傻,是现在的学生比原来更加“聪明”。这种“聪明”不是体现在智商上,是表现在获取信息的渠道比原来更加多元且丰富。学生的这种“聪明”,主要是物质文明,特别是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的。
面对教育的新形势,我们本应该与时俱进,改变教育教学策略,尤其是在学生的管理上更要加强针对性。对一个孩子影响最大的家庭教育,其质量没有大幅度提升,不少家庭的教育质量呈下降趋势,“长大了会懂事”的思想依然存在,没有及时让孩子从小获得良好的教养与习惯。一部分家庭以物质上的无限满足来“关心”孩子;一部分家庭逼着孩子不顾一切地“夺”高分,认为只要考试分数高了就是好教育;一部分家庭则听之任之,由孩子放纵成长;一部分家庭则因父母的关系变故而都不管孩子,或教育方法错误管不了孩子;很多落后地区的孩子因父母外出远方务工而成了留守儿童……这些家庭的孩子最容易变成问题学生。
把孩子教育好,最主要的责任在家庭,其次是学校。但长期以来的片面思想影响着人们对教育本质的正确认识,总认为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与家庭没有多大关系,与社会没有多大关系,与其他部门没有多大关系。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认识偏差,源于人们把考试的分数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或全部,学校的主要职责是让孩子获得结构化的知识与技能、与家庭和社会等力量共同培养孩子的好习惯。
有个寓言故事叫《我要的是葫芦》,没有好的根、好的茎、好的叶、好的花,哪来的好“葫芦”?学生的好分数,是学生良好的教养与习惯、主动学习、热爱学习的结果。一个孩子的良好教养与习惯,其主要培养者是家长,其中父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党的教育方针指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明确了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而不是分数。“立德树人”工作做好了,分数自然不会差!或者说:分数是“立德树人”的必然产物,有什么样的“立德树人”成效,就有什么样的分数。
由于少部分家庭对子女的教育不好,造成这些子女成了问题孩子,有的懦弱、有的自私、有的狭隘、有的暴虐、有的麻木不仁、有的仇视社会,等等,自私、狭隘、暴虐、仇视社会等类型的孩子,最容易发展成危害身边其他孩子安全、极大消耗老师时间与精力的人。
于身边的同学来说,这些问题孩子就是校园欺凌的施暴者;于老师来说,一个班级里只要有那么一两个这样的问题孩子,精力与时间大部分得花费在他们身上,却又没有作用;于学校领导来说,这些问题孩子既不能开除,又不听教育,还随时因为这些问题孩子干坏事而被上级追责,终日提心吊胆。
对于这些问题孩子,如果经多方教育无效后,就应该送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正教育。总之,这些问题孩子越来越多,成了学校里绝大部分孩子、老师、学校领导抱在怀里的巨型火药桶,不知何时爆炸。
为确保绝大多数孩子有良好的学习环境,为了让老师们安心放心教书育人,非常有必要把一部分问题最为突出、不听教育、教育不好的学生送到“工读学校”学习。有的问题小学生,其父母、家人已放弃教育,公开说对孩子的教育“没有办法”,要学校看着办,这样的学生就得送入“工读学校”。在“工读学校”接受针对性的教育后,孩子有了本质性的改变,适合到普通学校了,再回到普通学校接受正常教育。
2020年12月12日,我写了一篇随笔《建立区县级工读学校的必要性》,得到很多教育同仁、学生家长的赞同。但是,出于对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读学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全国仅有70余所“工读学校”,根本达不到对问题学生进行教育的目的。区县级要建立“工读学校”几乎不可能。
可喜的是: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要加强建立教育管理问题学生的学校,只是这种学校不叫“工读学校”,而是称为“专门学校”。下面摘录部分条款。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学生的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八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人民满意的教育,需要全社会共同承办,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建立教育问题学生的“专门学校”已成为必然。
我们相信:教育会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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