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合法了,为何还有很多老师不满意?

在 2020 年 12 月下旬,千呼万唤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简称《惩戒规则》)出台了,中小学老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终于合法化了。可是老师们似乎对《惩戒规则》并不买账。

在 2021 年 1 月中旬武汉一小学老师因为行使“教育惩戒权”而被停课,更是引起了广大老师的议论,认为《惩戒规则》中的惩罚措施和繁琐的程序并不足以“震慑”现在的学生,甚至有老师认为《惩戒规则》并不是对老师惩戒权的赋予而是一种变相剥夺,让老师无法“随心所欲”地惩戒学生。

之所以对《惩戒规则》有这么多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个原因,一个原因是“不打不成器”的教育理念依然泛滥,以心理学为基础的现代教育理念传播不够;另外一个原因则是对《惩戒规则》的学习和宣传不够,老师们在面对学生违纪的时候不能立刻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制止和惩戒。

《惩戒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而我们的老师大都用“法律”的刚性来实施教育惩戒,认为违反纪律必须接受实现约定的惩罚,甚至认为只要违反纪律想怎么惩罚就怎么惩罚,更有甚者还采用古老的“杀一儆百”和“株连”的观念行使教育惩戒权,这些老师也非常抵触约束不当惩戒《惩戒规则》,这是抵触《惩戒规则》的第三个原因。

“不打不成器”的教育理念和“杀一儆百”、“杀鸡骇猴”、“株连”带来管理手段是教育中“体罚”泛滥的重要因素,体罚给学生带来的伤害不仅仅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也让这种暴力行为以一种“社会遗传”的方式带入社会的角角落落,几乎每个人都可能是这种教育中的暴力的受害者。

《惩戒规则》在赋予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的同时,也遵循了教育法对“体罚的禁止”,对滥用“体罚”、“羞辱”等行为进行了约束,这就需要老师在行使惩戒权的时候考虑的不是“法律的刚性”而是“教育的弹性”,也迫使教师依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合理使用教育惩戒而取得长远的效果,而不是追求所谓的“令行禁止”的表面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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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让在“棍棒下长大”老师和家长们的教育理念转变,是非常不容易的,这就需要《惩戒规则》得到理性的解读和宣传,甚至将《惩戒规则》作为老师们专业能力的一部分进行培训。这样才让老师们合理使用惩戒权,也让学生的不当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更让老师们从“体罚”的边缘解脱出来。

作者:虹野

编辑:虹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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