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惩戒学生终于有“法”了,但千万别任性

惩戒学生终于有“法”了

去年底,教育部首次以教育部令的方式,正式颁布了《中小学生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1年3月起正式实施,对多年来争论不休、纠结不清、老师欲惩不能、欲罢不忍的对违纪违规学生的惩戒问题,终于有了权威性的说法和依据。

日前,对此问题很关注的陕西电视台都市青春频道,对本君做了采访,面对镜头,当时虽然表达的很多,但节目播出时间有限,只选取了几个观点性的话语和画面在屏幕上呈现。

同时,本君在与中小学教师交流时,也听到有的老师说:“早该如此了,这下我们收拾那些调皮捣蛋不听话的学生就有尚方宝剑了!”

由此,本君仅想借着这个话题,再表达如下浅见与同道分享。

本君以为,虽然《规则》即将实施,老师们手中有了惩戒学生的依据,但并不等于老师可以把惩戒变成随意呵棒自己认为不听话、不顺眼学生的“尚方宝剑”。

相反,当惩戒《规则》摆在老师和学生面前的时候,其实是把老师完整的教育权和学生完整的受教育权呈现了出来。

特别是对老师来说,当有了惩戒权时,并不是如何任性的用权的问题,而是如何准确掌握惩戒的的尺度,却又成了老师们的难题了。

因为虽然教育部在《规则》里对惩戒有了明确规定,但落实在不同省市区、不同学段、不同学校、千万名思维不同的不同违纪学生表现上,却不是《规则》规定的那几条内容所能涵盖。

因此,教师在具体惩戒违纪学生中,切忌简单粗暴,任性而为。

一要明白“惩戒”属性仍是“教育”

翻开《规则》便知,对以往人们模糊不清的对学生惩戒问题,教育部令首次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就是说,从国家层面来说,明确了对学生的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特别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它丰富、完善了教师对学生进行学校教育权,补充了以前尚不明确教育权范畴和空间,目的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本质上同“赏识教育”“情感教育”“爱心教育”等方式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学生的进步,具有“异曲同工”的作用。

而“体罚”则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或心理上进行伤害,更多是以伤害学生身心为结果,既是一种让学生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更是造成学生身心健康伤害的侵权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早已明确禁止了对学生的体罚行为。

本君以为,正因为以前对“惩戒”的教育属性与“体罚”的违法属性之间的区别,在认识上存在模糊之处,既使老师误把“惩罚”当“惩戒”,也让家长误把“惩戒”当“体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并造成诸多矛盾和争议,造成家长和学校互不信任的怪相。

因此,老师在惩戒学生过程中,其在观念、认识、心态、行为和具体操作上,只有首先厘清“惩戒”的教育属性,才能心情轻松的对学生正确的实施教育“惩戒”权。

二要熟知“惩戒”红线不可逾越

惩戒毕竟有“惩”的成分,因此,老师在操作中很容易出现无意越过界限的现象。

正因为如此,《规则》在明确了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的前提下,一方面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进行正面要求,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明确指出“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如此,就使教师在惩戒违纪学生过程中,有了基本的界限与依据,不至于让教师在面对违纪学生需要惩戒时束手无策。

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为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还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即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中,务必做到“七个不得”:

——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不得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如此,就为教师划定了履行惩戒行为时的七道红线,并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从而使教师始终守住“惩戒”不是“体罚”的边界,始终将“惩戒”牢牢地守护在“教育”的范畴,让教师虽然手握惩戒权,但绝不可以任性用权和越权,而是要始终慎用善用惩戒制度。

三要做到“惩戒”贵在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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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惩戒有了《规则》,但是,面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学校的千差万别的学生违纪和行为和现象,却不是《规则》规定的“一般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所能囊括完。

相反,如果老师只以这个《规则》作为惩戒违纪学生的唯一依据,惩戒就很可能变成机械呆板的八股而难以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

如此,本君以为,老师在对违纪学生进行具体惩戒时,运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最基本的守住惩戒的底线——即老师按照教育部令规定的具体内容,在守住“惩戒有法”的基础上,在对违纪违规学生惩戒边界拿捏不准或管理学生经验不丰富的情况下,对《规则》规定的惩戒条文的边界,不要随意进行个人解读和自以为是的操作,要把教育部令视为惩戒之法,认真学习消化、吃透吃准所有内容,千万不能在不熟知惩戒规则具体内容情况下,只凭主观感觉好恶而对学生进行无边界的惩罚,特别要避免把惩戒变成侵害学生各种权益、对学生施暴或进行人格羞辱的违法行为。换句话说,老师脑海里要把“有法”挺在前面,掌握好惩戒尺度,避免因惩戒不当而带来不可预想的后果。

其次,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惩无定法”——即老师在对违纪学生实施惩戒时,应结合学生违纪的具体实际情况和对惩戒《规则》规定的各种边界,要理解到位,不必机械照搬教育部令惩戒规则的具体某一条进行简单的对应惩戒,要始终把惩戒的教育属性放在第一位,对《规则》规定的惩戒规定,要灵活运用,对违纪学生“赏识教育”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必非要使用惩戒方法来解决。

最后,更应努力做到“惩在得法”——即老师对违纪学生惩戒时,不必拘泥于已出台的教育部令惩戒规则的条文规定,而是心存大爱,心有情怀,爱生如己,时刻都从关爱学生的角度,将《规则》的规定与学生、家长都认同的老师行之有效的教育经验或“土办法”结合起来,在实施中加以灵活运用,老师切不可一看到教育部令的规定而对自己心中非常成熟有效的“特效”惩戒方法丢弃,即教师应让更多符合教育规律和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各种惩戒“经验”,成为比教育部令规定还要丰富、还要娴熟的教育惩戒之法,使惩戒最终起到促进学生成长的作用,让惩戒变成学生和家长感谢学校、信任老师的力量源泉。

标签: 教育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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