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艺术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位于杭州市钱塘江南岸滨江高教园区,是一所国办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艺术职业院校。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浙江艺术学校和浙江省电影学校合并筹建,2002年正式建院。学校有60余年办学史,曾五次被评定为国家级重点艺术学校。2007年以优秀等级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12年被授予“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5年经省编委办批复增挂“浙江公共文化管理学院”牌子,2017年被列为“浙江省优质高职院校”建设计划;2019年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学校曾连续三届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学校是文化和旅游部浙江培训基地、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基地、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浙江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培训基地、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基地、浙江省文化建设示范点、浙江省文明单位。同时是文化部文化艺术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副会长单位。

学校占地230多亩,建筑面积11万余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4500余人,有戏曲学院、戏剧系、音乐系、舞蹈系、美术系、影视技术系、文化管理系和浙江艺术学校(学院附中)、基础教学部(公共体育部)、社会科学部、教学实践部和继续教育学院等教学单位,开设27个专业,其中戏曲表演专业为首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戏曲表演、戏剧影视表演、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影视多媒体技术专业为国家级骨干专业,声像工程技术和文物修复与保护专业为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戏曲表演、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影视多媒体技术专业为“十三五”高校省级优势专业,戏剧影视表演、舞蹈编导、文物修复与保护、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声像工程技术为“十三五”高校省级特色专业。表演艺术综合实践教学基地和影视多媒体技术实训基地为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践教学基地,戏剧影视与舞台美术综合性实训基地、音乐表演实训基地、非遗文化实训基地、影视科技实训基地为省级“十三五”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学校注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从中专到高职60余年办学过程中名师荟萃,有京剧表演艺术家盖叫天、越剧表演艺术家姚水娟、昆剧表演艺术家周传瑛、王传淞、竹笛艺术大师赵松庭、音乐教育家周大风等。目前专任教师286人,其中正高职称32人,副高职称100人,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达46.2%,并常年聘请大批文化艺术名家来校任教。

学校被誉为“明星摇篮”,先后涌现出一大批杰出校友,如中国戏剧家协会副主席、越剧表演艺术家茅威涛,戏剧导演杨小青,央视主持人董卿,影视演员周迅,舞蹈家山翀,歌唱家钟丽燕,民族器乐名家詹永明、吴蛮,形象设计师毛戈平等。

学校积极面向浙江建设全国文化发展示范区需要,秉承“大文化视野、特色化办学”理念和“求真 尚美 精艺 修为”校训精神,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提高专业结构与行业产业发展融合度,着力建设表演艺术类、文化科技和艺术设计类、民族文化和文化服务类三大专业群,巩固深化“教学与舞台实践相融合,教学与创作研究相融合,教学与学生职业素质涵育相融合”办学特色,建立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力争打造高水平高职院校,为浙江加快文化浙江、诗画浙江建设,率先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培育更多文化浙军。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21年高职提前招生计划合计320名,具体分专业计划安排如下:

(一)面向普高招生考生108名

(二)面向单独考试招生考生212名

第九条 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携带物品如下:本人身份证、高考报名证及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章 考试内容与分值

第十一条 普高招生考生

(一)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三门中任选两门最优等第科目及3X科目共五门科目成绩组成。3X科目是指除语文、数学、外语外,另7门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中任选三门最优等第科目。往届生的技术科目成绩由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科成绩中选最优科目等第计入总分。具体成绩折算方法如下:

以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300分,成绩以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

(二)专业测试内容:

1.音乐表演(声乐):

背谱演唱自选歌曲一首;

视唱练耳。

备注:考评教师可要求考生选唱歌曲某一部分。

2.音乐表演(器乐):

背谱演奏自选乐曲一首;

视唱练耳。

备注:考评教师可要求考生选奏乐曲某一部分。

3.现代流行音乐:

背谱演奏自选乐曲一首;

视唱练耳。

备注:考评教师可要求考生选奏乐曲某一部分。考流行键盘的,需加试和声连接及走向、即兴伴奏、旋律即兴演奏。

4.音乐制作:

背谱演奏自选乐曲一首;

视唱练耳;

音乐综合知识笔试。

备注:考评教师可要求考生选奏乐曲某一部分。

5.歌舞表演:

背谱演唱自选歌曲一首;

视唱练耳;

形体:舞蹈、武术、艺术体操等。

备注:考评教师可要求考生选唱歌曲某一部分。

6. 戏剧影视表演:

声乐:演唱自选歌曲一首,无伴奏;

语言:背诵自备故事、散文、寓言等材料一段;

形体:舞蹈、武术、艺术体操等;

表演:命题小品、即兴表演。

7.表演艺术:

声乐:演唱自选歌曲一首,无伴奏;

语言:背诵自备故事、散文、寓言等材料一段;

形体:舞蹈、武术、艺术体操等;

表演:即兴表演(命题)。

才艺展示。

8.舞蹈编导:

专业基础:形象体形目测,软开度测试;

舞蹈剧目:自选舞蹈片段,时长2分钟以内;

命题即兴:命题小品或形象模仿(动物、植物、人物,以考生抽取为准);

舞蹈即兴:根据音乐即兴舞蹈表演,含舞蹈创意。

9.舞蹈编导(少儿舞蹈):

专业基础:形象体形目测,软开度测试;

舞蹈剧目:自选舞蹈片段,时长2分钟以内;

命题即兴:命题小品或形象模仿(动物、植物、人物,以考生抽取为准);

舞蹈即兴:根据音乐即兴舞蹈表演,含舞蹈创意。

10.文物修复与保护:

素描默写(真人头像),考试时间3小时;

色彩默写(静物),考试时间3小时。

以上各专业测试成绩总分100分。

音乐类视唱练耳考试内容为:

音高模唱(包括旋律音程组、和声音程与三和弦模唱);

音程、三和弦构唱;

旋律模唱;

视唱(一个升、降号以内各调的线谱视唱或简谱视唱)。

(三)普高招生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1.影视表演类和舞蹈类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0.7+学业水平考试成绩/3×0.3;

2.音乐类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专业主课成绩×0.7+视唱练耳成绩×0.3)×0.7+学业水平考试成绩/3×0.3(音乐制作除外);

3.音乐制作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专业主课成绩×0.35+视唱练耳成绩×0.15+乐理笔试成绩×0.5)×0.7+学业水平考试成绩/3×0.3;

4.美术类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0.5+学业水平考试成绩/3×0.5;

第十二条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一)职业技能考试成绩:

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艺术类(音乐、舞蹈、影视表演、工艺美术)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计算。满分300分。

(二)戏曲表演、音乐表演(戏曲音乐)、音乐制作、歌舞表演专业加试内容:

1.戏曲表演:无伴奏演唱戏曲一首;

2.音乐表演(戏曲音乐):背谱演奏戏曲音乐一首;

3.音乐制作:音乐综合知识笔试;

4.歌舞表演:形体面试(舞蹈、武术、艺术体操等)。

专业加试成绩总分100分。

(三)文化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学校按照《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文化考试大纲》要求自主命题和组织考试。每门满分150分。

(四)单独考试招生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1.表演类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7+文化考试成绩/3×0.3(戏曲表演、音乐表演(戏曲音乐)、音乐制作、歌舞表演除外);

2. 戏曲表演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5+专业加试成绩×0.5)×0.7+文化考试成绩/3×0.3;

3.音乐表演(戏曲音乐)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5+专业加试成绩×0.5)×0.7+文化考试成绩/3×0.3;

4.音乐制作专业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5+专业加试成绩×0.5)×0.7+文化考试成绩/3×0.3;

5.歌舞表演专业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7+专业加试成绩×0.3)×0.7+文化考试成绩/3×0.3;

6.美术类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5+文化考试成绩/3×0.5。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高职提前招生按照以下录取规则录取:

(一)普高招生考生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低于专业成绩合格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 各专业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评考生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情况(既招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又招普高招生考生的专业分别计算),则按实际参加综合测评考生95%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小数点四舍五入计算),不递补备录考生。

(三)根据公布的各专业(方向)招生计划数,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拟录取”和“备录取”名单。“备录取”考生名单按招生计划数100%依次确定。

(四)在综合成绩名次排序遇成绩同分时,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专业测试成绩、语文、外语、数学、3X科目的成绩高低排名;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依次按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专业加试成绩、语文、数学的成绩高低排名。

(五)兼报专业的考生按平行志愿录取,最终只被一个专业录取。

(六)如有考生放弃“拟录取”,则相应名额“备录取”考生根据综合成绩顺序依次转为“拟录取”。“备录取”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七)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八)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明确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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