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制度是什么?揭秘清朝文官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而在整个官吏制度中,文官制度是特别重要的环节。重视文官制度的清朝,其文官制度的法律体系也相当完整。吏部作为清代文官制度的中枢机构,管辖的范围包含文官制度的各个方面。这种制度渗透于清朝文官制度的各个

历史是一条长河,它奔流向前,无止无息。今天小编为您讲述文官制度的故事。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古代的官吏制度延续和发展了数千年。而在整个官吏制度中,文官制度是特别重要的环节。

“武威克敌,文教治世”,历史上很多时间段,朝廷都奉行“重文轻武”的传统。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既有来自理性的积淀,也有来自那些靠武力实现改朝换代的君王们对武力难以驾驭的恐惧感。

清代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各方面都高度成熟,文官制度也不例外。从定鼎中原之初开始,“文治”就成了清朝坚定奉行的基本国策。顺治七年,顺治对礼部发了一道上谕:“帝王敷治,文教为先”,重文轻武的传统在宋朝的基础上更进一步。

为了兼顾满人的利益,清朝不像明朝那样“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但翰林之职仍大多授予文进士,尤其是进士被选拔为庶吉士者,更受朝廷器重。“有清一代,宰辅多由此选”。

按照清朝制度,京城各衙门和地方行政长官均由文官担任,兵部尚书、侍郎以及各省督抚,虽有军事职责,但还是文官。征战时,奉命出征的大将军,很多是由文官调任。清朝有关文官的法律典籍很多,而武官的法律却很少。

清朝特别重视文官制度的原因

第一,与赵匡胤“杯酒释兵权”的动机一样,防止将领做大,以此巩固皇权。

第二,马上得天下而不能马上守天下,这是被中国历史多次证明的普遍治国经验。对满清掌权者而言,“上马能击贼”是家常便饭,但“下马作露布”却是难倒英雄汉。

只要缺少文治教化的本领,就难以治理好广阔的中原大地,辛苦打下的江山就逃脱不了“胡虏无百年”的国运。

清朝的统治者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始终怀有忧患意识。他们知道,凭借勇武骑射击败明王朝,用武力征服人数众多的汉人,但一旦开始统御万民,就不得不将游牧文化融入到农耕文化之中,这就必须要依赖文官制度。

第三,缓和满汉矛盾。满清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治理汉族不可能全凭高压手段,而必须使其政权得到汉人认同,利用汉族知识分子以汉制汉。

满清很早就认识到,治理天下必得民心,而得民心必先得士心。要获得汉族知识分子的认同,最有效的手段便是打开他们的仕途途径,通过恢复科举和重建文官制度能够让他们为朝廷效力。

从小接受儒家教育的知识分子,时刻都在考虑如何凭借自己的才学走进官场,为皇帝治国平天下。在明清交替之际,汉族知识分子中虽涌现出夏完淳、史可法,但更多的还是侯方域、钱谦益、吴梅村。

看到满清朝廷重视文治的态度后,儒生们边踊跃地参与到科举中,积极努力地成为文官队伍中的一员。于是便有了这样的诗句:

“圣朝特旨试贤良,一队夷齐下首阳。家里安排新雀帽,腹中打点旧文章。当年深自惭周粟,今日翻思吃国粮。”

这是对儒生为了博取功名而改换门庭的辛辣讽刺,但撇开个人道德层面的争论,从国家的长治久安来看,清朝统治者重视文官制度,对于巩固政权和社会安定,确实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清代文官制度的法律渊源与执行机构

文官制度作为行政法律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法律渊源包含在立法之中。重视文官制度的清朝,其文官制度的法律体系也相当完整。《大清会典》与《大清会典事例》是清代最主要的行政法律。

清承明制,以《会典》的形式规定朝廷的职责、编制、相互关系以及所掌政令。《会典》具有大清国家总章的性质,《乾隆会典》“凡例”云:

会典“以典章会要为义,所载必经久常行之制。兹编于国家大经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皆总括纲要,勤为完书”

清朝先后编修过五部《会典》,最早的《康熙会典》与《雍正会典》都是以《明会典》为蓝本,依葫芦画瓢,以官举职,以职举政,各条之尾附于例,典例合编。

到了《乾隆会典》,由于此前的规定经过实践已经比较成熟,而具体的案例随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遵循“夫例可通,典不可变”的原则,在编纂体例上做了重大改变。

《会典》被一分为二,事例部分成了单行的《乾隆会典事例》。后来的《嘉庆会典》,也沿用这一区分,只是名称改为《嘉庆会典事例》。《会典》中的图,在此时也被单独列出,编为《大清会典图》。

到了清朝末年的《光绪会典》,各项内容都变得极为完善,堪称中国古代历史上行政法律的集大成者。全书包含典文100卷,图207卷,事例1220卷。

清代还有一种行政立法形式叫《则例》,它与上文的《乾隆会典则例》并不是一回事,而是朝廷各机关就本部门行政事务所做出的规范。从法理上说,《则例》从属于《会典》,它是《会典》施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的实例。因此,也可以将《则例》比作判例法。

《则例》来源于实案,但不是所有的实案都可以上升为则例。清制,每个部门定期都要对办理的实案进行修复查纂,那些符合《会典》基本规定而又在现行《则例》中未加记录的实案,要编入新《则例》,而与现行《则例》不符的实案,则必须在造册注明事由之后将原稿销毁。

道光十年之前,规定每十年修改一次《则例》。由于期限过长,难以满足现实变化的时效性,因此,道光十年定制,不必定限十年开馆重修。

清代朝廷各机关都制定了数目不等的《则例》,所以有清一代的《则例》非常多。既包括规范各机关整体事务的基本《则例》,如《钦定理藩院则例》、《钦定国子监则例》等等;也包括规范各机关中某一专项事务的《则例》,如《钦定吏部铨选汉官则例》、《钦定科场条例》等等。整个清朝的文官制度,基本上由这些规定构建起来。

关于清代文官制度的各项法律规定,最主要的执行机关是吏部。吏部作为清代文官制度的中枢机构,管辖的范围包含文官制度的各个方面。

吏部下设四司,分别为文选司、考功司、验封司、稽勋司。

文选司的主要职责是选缺补缺,得到官缺的人,自然会喜气洋洋;

考功司主要负责行政处分,意味着上头有人怒目而视;

验封司要处理官员的丁忧事项,丁忧说明父母或者祖父母去世,便会哀伤;

稽勋司主要负责嘉奖与封典,官员和稽勋司对接,往往会其乐融融。

因此,有称吏部这四司文“喜怒哀乐”四司。

清代文官的入仕途径

自古以来,朝廷都高度重视人才的选拔,力求能够汇聚天下英才为我所用。清朝也不例外,雍正就曾论述过“得人”与“为政”的关系:

“从来为政在乎得人,书曰野无遗贤,万邦咸宁。盖贤才登进,在位者多,则分猷效职,庶绩自能就理,而民生无不被其泽也”

清朝在前朝旧制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更为完善和复杂的文官选拔制度。清朝的入仕途径,十分广泛,《清史稿》记载:

“凡满、汉入仕,有科甲、贡生、监生、廕生、议叙、杂流、捐纳、官学生、俊秀。定制由科甲及恩、拔、副、岁、优贡生、廕生出身者为正途,馀为异途。”

科甲是清代文官最重要的入仕途径,即科举考试中第的举人、贡士、进士。清朝的贡士、进士都有参加吏部选官的资格,但举人就不一定都能入仕。

贡生是指府州县的生员中被选到国子监读书的人,有岁贡、恩贡、拔贡、优贡和副贡五种,另有有生员或俊秀监生援例报捐贡生之例贡。取得贡生资格并不代表着可以做官,贡生做官还要经过一定的考核。

监生,是指不以贡生身份而直接入监读书的人。这类学生,又分恩监、荫监、例监、优监四种。

荫生,依靠家庭出生而获得官职的人。

议叙,因授官或授衔而无常例者,经部议而授予者。被议叙者,需要由督抚等官员保奏。如,因攻城有功而议叙,运米、栽种芦苇有功而议叙等等。

杂流,广义而言,只要是非正规途径入仕就是杂流。狭义上指由吏员为官。

官学生,指算学生、觉罗学生、景山官学生和咸安宫官学生等,他们通过一定方式可以获得低微官职,和珅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入仕。

捐纳,说得直接点就是花钱买官。这种制度渗透于清朝文官制度的各个环节,通过捐纳可以成为监生或贡生,也可以直接捐纳成官员,官员还可以通过捐纳升迁,甚至可以抵消行政处分。

清代选官制度的特点是重科举、重正途,同时注重维护满人的入仕特权。在重科举思想的指导下,大量汉族知识分子被吸收到官僚阶层,从而有效扩大和巩固了满清政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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