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等爵制度-二十等爵制的思想流派

爵制沿革秦一般认为,二十等爵起设自秦国的商鞅变法,以赏军功,共设二十级,每一级都有相应的经济待遇。汉武帝时,为筹措战费,令卖二十等爵,致使二十等爵为人所轻。魏晋南朝魏晋南朝承袭二十等爵制,皇帝经常对百姓进行赐爵。

二十等爵,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爵位制度,自秦国商鞅变法时设置,到了西汉时中下层爵位的性质由军功爵转化为普通的吏民爵,北宋以后彻底消失。

该爵制设置自秦国商鞅变法,以赏军功,共分二十级:一级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彻侯以一县为食邑,并得以自置吏于封地;关内侯有食邑、封户,只能衣租食税而已;大庶长以下十八等,皆有岁俸。临战,斩敌首一级(颗),即赐爵一级。秦朝、汉朝沿用此制。

二十等爵制度制定者:商鞅

授予标准

商鞅规定:秦国的士兵只要斩获敌人‘甲士’(敌军的军官)一个首级,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公士)、田一顷。宅一处和仆人一个。斩杀的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就越高。证据是敌人的人头。就是说在战后,把敌人的人头砍下来,带回军营,作为证据。

如果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斩获两个敌人‘甲士’首级,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释放。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隶,也可以转为平民。杀敌人五个‘甲士’可拥有五户人的仆人。打一次胜仗,小官升一级。大官升三级。

惩处

主要是贬职,夺禄,降职。表现不好的,还有失职行为的官吏。国家降低其爵位。消减部分(所有)俸禄。降低职务。

待遇

在军中,爵位高低不同,每顿吃的饭菜甚至都不一样。军功爵是可以传子的。如果父亲战死疆场,他的功劳可以记在儿子头上。当爵位到达五大夫可衣食300户的租税,如果军功杰出可衣食600户的。可以养士(自己的家臣与武士)。

古代爵位制

俸禄是以实物的形式向各级官吏发放的,主要是粟米。可兑换布匹。还有的时候,国君会发给一些官吏钱币,黄金,但数量少,不属于正常俸禄。秦国以年为单位发放俸禄,叫岁俸。粟米的记量单位是‘石’。秦1石=30.75公斤。

爵制沿革

一般认为,二十等爵起设自秦国的商鞅变法,以赏军功,共设二十级,每一级都有相应的经济待遇。临战,斩敌首一级,则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秦始皇时,改彻侯为列侯,内侯为伦侯,西汉时改回旧称。据高敏,《秦汉史论集》中《秦的赐爵制度试探》,“中更”、“右更”出现于商鞅死后,“关内侯”出现于统一之前,“大上造”则出现在统一后。无爵者则称为“士伍”,二十等爵以赏军功为主,但也有例外,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

西汉时,另增设王爵。初,王爵有功臣得之者,高祖时诛伐殆尽。此后,王爵仅皇族可得。早期的诸侯王国大者列郡数十,小的也有数郡,皆由诸侯王自治其国,汉廷仅为之置太傅而已,其余丞相、内史、中尉、御史大夫之类皆王自置。经过七国之乱和汉武帝下推恩令、汉成帝绥和元年改制,诸王仅得食本国租税,不得预国政。尽废内史、御史大夫、郎中令、廷尉、宗正、太仆等与汉朝设置相同的官称,改丞相为相,治事如郡太守,令中尉治事如郡都尉。自此,王国与列郡无异。东汉王国制度与西汉后期一致,国与郡等,唯改太守为相、都尉为中尉,另置傅领王府事。

西汉初大封功臣,受封列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彻侯为列侯)者一百四十三。列侯封地称国。侯国大者数万户、小者五百户。侯国置国相如县令,受命于所在郡守。列侯自置家丞、庶子、门大夫、洗马、行人等官治府事。列侯居京师则主爵中尉领之,就国则郡太守时时巡察之。东汉侯制与西汉无别,唯侯国较小,大者不过四县、小者有仅食一亭者,东汉末年,曹操在列侯、关内侯下置名号侯十八级,关中侯十七级,关外侯十六级,五大夫侯十五级,以当时蜀、吴两国所辖邑名封之,受爵者无从收取租税,开后世虚封先河。

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公元前186年《田律》和《户律》,受田数额为:关内侯95顷(每顷100亩),大庶长90顷,驷车庶长88顷,大上造86顷,少上造84顷,右更82顷,中更80顷,左更78顷,右庶长76顷,左庶长74顷,五大夫25顷,公乘20顷,公大夫9顷,官大夫7顷,大夫5顷,不更4顷,簪袅3顷,上造2顷,公士1顷半(150亩),公卒、士伍、庶人都是1顷,作为罪犯贱民的司寇、隐官都是50亩。

二十等爵具体内容

宅地的标准是以30步见方的土地为一“宅”,彻侯可以得到105宅,关内侯95宅,大庶长90宅,驷车庶长88宅,大上造86宅,少上造84宅,右更82宅,中更80宅,左更78宅,右庶长76宅,左庶长74宅,五大夫25宅,公乘20宅,公大夫9宅,官大夫7宅,大夫5宅,不更4宅,簪袅3宅,上造2宅,公士1宅半,作为平民的公卒、士伍、庶人每户1宅,司寇、隐官半宅。

汉武帝时,为筹措战费,令卖二十等爵(关内侯以下),致使二十等爵为人所轻。于是为将士立功者另设武功爵十一等(一级造士,二级闲舆卫,三级良士,四级元戎士,五级官首,六级秉铎,七级千夫,八级乐卿,九级执戎,十级政戾庶长,十一级军卫),后亦卖之。

魏晋南朝

魏晋南朝承袭二十等爵制,皇帝经常对百姓进行赐爵。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设置五等爵,位于王爵之下,二十等爵之上。

北朝到宋

北魏孝文帝推行孝文汉化改革,在华北恢复了对百姓的赐爵制度。北魏以后,赐爵制度渐衰,唐朝时已称之为“古爵”,北宋以后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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