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莉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年3月25日批准﹐1990年2月1日实施。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是由于短期内密切接触较大量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所致的以神经系统兴奋性异常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年3月25日批准﹐1990年2月1日实施。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是由于短期内密切接触较大量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所致的以神经系统兴奋性异常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如溴氰菊酯、戊氰菊酯、氯氰菊酯等)引起的急性中毒。生产.分装及喷洒拟除虫菊酯杀虫剂的作业人员皆豺密切接触者,但职业性急性中毒多发生于施药员。口服中毒者亦可参用本标准

(二)引用标准

GB 7806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8781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三)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密切接触较大量拟除虫菊酯的职业史,出现以神经系统兴奋性异常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有类似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后,方可诊断。尿拟除虫菊酯原形或其代谢物可作为接触指标。

(四)诊断及分级标准

1.规察对象接触后出现面部异常感觉(烧灼感、针刺感或紧麻感),皮肤、粘膜朝激症状或接触性皮炎﹐而无明显全身症状者。

2.轻度中南出现明显的全身症状包括头痛、头晕、乏力、食欲不振及恶心,并有精神萎靡﹑呕吐、口腔分泌物增多或肌束震颤者。

3.重度中毒除上述临床表现外,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着,可诊断为重度中毒;a.阵发性抽搐;b.意识障碍﹔c.肺水肿。

(五)治疗原则

1.立即脱离现场,有皮肤污染者应即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

2.观察对象应立即脱离接触,严密观察。必要时可给予对症治疗。

3.急.性中毒以对症治疗为主。重度中毒者应加强支持疗法。

(六)劳动能力鉴定

1.轻度中毒多于一周内恢复治愈后可从事原工作。

2.重度中毒者根据病情安排休息治愈后可从事正常工作,但应调离拟除虫菊酯作业。

(七)健康检查的要求

拟除虫菊酯作业者应作就业前体检。常年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季节作业人员.作业结束后体检一次。

(八)职业禁忌证

a.周围及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暴露部位的慢性皮肤病或有严重过敏性皮肤病史者。

(九)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件)

本标准适用于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如溴氰菊酯、戊氰菊酯、.瓢际菊惰等)引起的急性中毒。生产、分装及喷洒拟除虫菊酯杀虫饲养工作人员皆为密切接触者﹑但职!业性生.急性中毒多发生于施药员,口眼中毒者亦可参用其标准·其首发症状多为恶心、呕吐及上腹部疼痛﹒面都异常感觉较为少见。

2.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的不同品种对职业接触者引起的不良反应和中毒症状基本相似。接融后不良反应中以面部异常感觉最为常见.其机制可能与面部感觉神经末悄兴奋性增高有关。污染粘膜(如眼部、会阴部)可引起局部红肿﹒部分人皮肤可出现红斑、丘疹或大疱。这些表现与是否中毒并不一定相关,必须以全身性表现结合职业史.现场调查及有关检验等资料综合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i诊断。

3.轻度急性中毒的周身症状虽以神经系统症状为主,但缺乏特异性,一般于脱离接触并休息2~6天后都可恢复。在诊断上需与上呼吸道感染、中暑、食物中毒或其他农药中毒等疾病鉴别。

4.轻度中毒时出现肌束震颤及重度中毒者出现阵发性抽搐皆为中枢神经兴奋性增高的表现,如有条件,可作肌电图或脑电图检查﹐观察有否肌肉或脑内的重复放电﹐但阴性结果不能排除中毒的诊断。

5.拟除虫菊酯在人体中代谢与排泄均甚快。接触后24 h内留尿,用气相色谱法检测戊氰菊酯原形含量或用高压液相色谱法检测尿中溴氰菊酯代谢物二溴酸可作为接触指标。检出量与接触者的反应尚未发现有平行关系。

6.拟除虫菊酯遇碱可以分解,因此对污染的皮肤应尽可能用肥皂水冲洗,对口服中毒者亦宜以2~4%碳酸氢钠液或清水彻底洗胃。本病经支持及对症治疗后一般预后较好。

7.重度中毒时意识障碍的判定参照GB 8781附录A;有接触性皮炎者可参照GB 7806处理。

8.对因混用拟除虫菊酯及有机磷农药发生急性中毒者,如辨明已有急性有机磷中毒的征象(如瞳孔缩小,全血胆碱酯酶活性降低)时.应先按急性有机磷中毒进行处理,而后给予对症治疗。如不能排除急性有机磷中毒时,可用适量阿托品试验治疗﹐密切观察治疗反应。对重度拟除虫菊酯中毒出现肺水肿者可用少量阿托品治疗.但!应注意避兔过量造成阿托品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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