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年12月10日批准,1988年7月1日实施。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是指放射工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连续或间断受到超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达到一定累积剂量后引起的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有其他系统改变的全身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年12月10日批准,1988年7月1日实施。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是指放射工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连续或间断受到超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达到一定累积剂量后引起的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有其他系统改变的全身性疾病。

(一)诊断原则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目前尚无特异性诊断指标,必须根据超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史、受照剂量(有个人剂量档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所见并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方能作出诊断。

(二)分度诊断标准

1.1度具备以下各项者可诊断为1度:

(1)有长期射线接触史和(或)间断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照射史,暂定累积剂量当量在1.5Sv以上。

(2)接触射线以前身体健康,接触数年后出现明显的无力型神经衰弱综合征,其症状的消长与脱离及接触射线有关。

(3)接触射线以前造血功能正常,接触数年后,血象经多次动态观察证明造血功能异常(外周血象正常值以耳垂血为准)。

a.白细胞总数自身对照有进行性降低,并较长时间(六个月以上)持续在4.0X109/L以下,可伴有血小板数长期低于80X 10*/L、红细胞数减少(男性低于3. 5X10*/L;女性低于3. 0X10*/L)

和血红蛋白量降低(男性低于110g/L;女性低于100g/L)。

b.骨髓增生活跃或低下;或某一系列细胞生成不良或成熟障碍。

(4)可伴有下列系统客观检查一项异常 :8.肾上腺皮质功能降低。

b.甲状腺功能降低。

c.生殖功能降低。

d.免疫功能降低。

e.物质代谢紊乱。

(5)脱离射线和积极治疗后可减轻或恢复。

2. 1度除具备I度(1)外,并有下列各项者可诊断为1度:(1)有较顽固的自觉症状,可有明显的出血倾向。

(2)白细胞数持续在3.0X 10*/L以下;白细胞数持续在3. 0~4.0X10/L兼有血小板数和(或)血红蛋白量持续减少。

(3)骨髓增生低下。

(4)具有I度(4)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异常。

(5)脱1离射线后恢复缓慢。

(三)处理原则

1.I度:中西医结合对症治疗,暂时脱离射线,加强营养,每年全面复查一次。恢复后再继续观察一年,可逐渐恢复射线工作,并撒销外照射慢性:放射病1度的诊断。

2. I度:积极治疗并脱离射线工作,全休,必要时进行疗养,定期随访,,每两年全面复查一次。根据恢复情况可参加力所能及的非放射性工作。

(四)放射反应与观察对象

1.放射反应系指接触射线时间不长(一般几个月到2年),受照剂:量不大,出现某些无力型神经衰弱症状;白细胞数增加或减少,或波动幅度较大,分类可有嗜酸性或嘈碱性粒细胞增加,而又无其他原因可寻者,不脱离射线或短暂脱离射线即可恢复。个别人员症状明显,白细胞数较长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恢复者,可调离射线工作。

2.观察对象系指放射工龄较长,受到一定剂量照射,具有某些无力型神经衰弱症状,实验室检查显示有某些改变,但尚未达到外照射慢性放射病I度诊断标准者。一般不脱离射线,注意防护,对症治疗并定期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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