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企业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病、伤、残职工的医疗诊断报告,作出是否医疗终结v是否已恢复劳动能力,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或休息,是否应报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等结论,然后报告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并通知病伤残职工本人。

劳动鉴定的程序,以湖南省为例,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企业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病、伤、残职工的医疗诊断报告,作出是否医疗终结v是否已恢复劳动能力,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或休息,是否应报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等结论,然后报告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并通知病伤残职工本人。

二、凡需报送省,地(州、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病、残职工或职工本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结论意见不服申请由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者,均应由被鉴定职工所在单位填写《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包括本人申请、原始病历﹑病历摘要、历次诊断书、伤残证明(职业病须持有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精神病须持有精神病医院诊断证明、X光片,检查化验报告单以及综合调查报告等各种鉴定材料,由单位或单位的主管部门按县、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分级上报。

三、省、地(州、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上报的职工伤、病、残鉴定报告后应予审查,对符合要求者,介绍到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对资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有权要求单位和有关医疗﹑防治机构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四、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医疗技术鉴定的医疗技术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伤。病、残职工,须重新检查原有的医疗诊断结论,经集体审议后,作出医疗技术鉴定的书面结论报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处理。

五、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技术鉴定结论作出劳动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确认符合工残退休或因病提前退俅条件的﹐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退休手续。

六、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伤、病职工劳动能力和致残程度的鉴定一律按国家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省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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