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自主定价的可行性分析

为降低市场波动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出于“避险”情绪,转而采用股票期权的方式实施激励。但,激励的目的是为了兑现收益,股票期权依照《管理办法》定价原则显然难以寻求安全边际,如果能够给予一定的折扣保障,无疑会有效提高激励力度。

受疫情影响,宏观环境面临的不确定性加大,然而,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价却已大幅增长,甚至屡创新高。随着市场振幅加剧,采用限制性股票实施激励,虽然能以5折优惠购股,但由于市场预测难度加大,激励对象的资金风险仍存。为降低市场波动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出于“避险”情绪,转而采用股票期权的方式实施激励。

选择以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行权价格虽为当前市价,但授予阶段激励对象无需出资,且未来市价跌破行权价格时,可选择放弃行权,因此,不存在资金风险。但,激励的目的是为了兑现收益,股票期权依照《管理办法》定价原则显然难以寻求安全边际,如果能够给予一定的折扣保障,无疑会有效提高激励力度。

其实,自2019年初以来,就已有上市公司转换思路寻求新的激励模式,即采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并以自主定价的形式实施激励。举个例子,某上市公司股票市价为10元/股,参照《管理办法》定价原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约为10元/股。若采用自主定价方式,可以选择在前述价格的基础之上打折,假设打75折,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5元/股。授予阶段,激励对象仍无需出资购股,且已实现“浮盈”,在市场实践中,可以简单归类为“打折期权”激励方式。接下来我们围绕该种方式的可行性进行简要探讨。

一、规则是否允许?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从现行规则上看,采用“打折期权”激励方式具备可行性。激励计划确定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若低于参照《管理办法》定价原则确定的行权价格,属于“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范畴。采用自主定价方式,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定价方式发表意见。

二、是否有实践案例?

2019年1月3日,汇川技术(300124.SZ)公告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市场上首家采用“打折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上市公司。在此之后,上市公司纷纷效仿尝试。截至目前,除深主板外,其余板块均有实践案例,部分如下:

在众多实践案例中,仅有中文在线(300364.SZ)在公告激励计划之后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

问询重点如下:“你公司2018年度亏损15.08亿元,2019年度预计亏损5.77亿元。请结合你公司的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的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股东利益。”

2020年5月12日,公司对问询函进行回复,并如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目前,已完成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三、怎么定价合理?

注:常规定价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的定价方式;

采用自主定价方式,主要是为了寻求边际效应,更多地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兼顾激励成本和激励效果,并以遵循市场实践为主。从上述统计情况来看,取常规定价的75%作为行权价格的市场案例显然更多。

四、激励成本怎么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规定: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目前,上市公司普遍采用国际通行的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以下简称“B-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价值。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2、股票期权有效期;

3、授予日股票市价;

4、市场波动率;

5、预期股息率;

6、无风险利率。

其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越低,股票期权公允价值越高。因此,相比常规定价,采用“打折期权”激励方式的激励成本较高。以下举例测算,假设某公司股价为10元/股,授予权益限售/等待期为1年,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解除限售/行权,采用不同激励工具所需承担的单位激励成本如下:

从以上测算可知,相较于限制性股票而言,“打折期权”激励成本更低,对公司当期损益影响更小。此外,激励对象在授予阶段无需出资,未来满足行权条件时可选择出资购股,能够做到低成本、低风险的同时,放大激励效益。

目前,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已无需考虑“打折期权”,新引入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工具已结合了“打折期权”的优势。由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配套规则新出台不久,应用于市场实践中,尚存在可“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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