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信用证是什么?远期信用证(Usance,L/C)保兑信用证(Confirmed,L/C)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可分为:银行承兑信用证,商号承兑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是指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承兑信用证可分为:(1)银行承兑信用证,(2)商号承兑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

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使用这种信用证时,一般由出口地的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再送交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请求承兑;如无此分行或代理行,议付行也可将汇票和单据径寄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请求承兑。承兑后,到期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兑远期汇票后,留下单据,退还汇票;在汇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议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兑汇票向当地贴现市场进行贴现,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现金;如当地无贴现市场,可向承兑银行要求贴现,也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再向承兑银行兑款。

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具体表现在:

1、出口方同意远期收汇,进口商承诺远期付款。

2、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规定了远期付款的结算期限,当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进行汇票的承兑而不立即付款,而是待汇票到期后进行付款。

3、从银行贴现到银行实际付款这段时间产生的贴现费用和贴现利息一般由远期汇票的受益人来支付。 4、等到约定的日期付款。

远期风险具体表现在:

(一)套资诈骗风险

一些企业和公司在通过正当途径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把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作为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之一,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用假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国内开证申请人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银行。当国内申请人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与该证相符的假单据。由于他们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所以不管单据真伪,有无不符点,申请人都接受单据,催促开证行承兑。一旦开证行承兑后,那么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后,就应受益人的请求做了贴现,这样,受益人就从银行套取了资金。

(二)挪用风险

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将货物销售出去,收回货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时,他很可能会把这笔资金继续周转或挪作它用。假如进口商挪用到固定资产投资上面,那么信用证到期日,固定投资一般不能立刻产生效益,没有现金回流也就无法支付到期的应付账款,到期拖欠,开证行只好垫款。还有的进口商为追求高额利润,挪用货款,炒股票、期货,也迫使银行垫款。

(三)市场风险

这里主要指进口热门敏感商品带来的风险。远期付款,进口商通常会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款来偿付远期信用证项下货款或银行的备用贷款,银行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品价格一旦下跌,销售不畅,到期资金不能收回,使得进口商无法按时偿付进口商品货款,银行被迫垫付资金,形成不良垫款。

(四)进口商

进口商为了能骗取银行信任,总是想方设法隐瞒对其不利的方面,如逃汇、骗汇、违反外汇政策、进口不核销,甚至走私等,进口商受到处罚,往往会导致开证行用自己的资金对外垫付。进口商如果不能归还开证行的垫款,就导致开证行形成不良资产。

在实务中,银行往往在对该客户进行信贷业务额度授信时就会对开证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管理人履职情况等做充分的了解,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对信用证的条款严格审核,谨慎审核单据等,从而确定银行承受的风险上限。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凡在信用证上载文,愿意承担保兑者称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保兑银行通常是由通知银行担任。

UCP对保兑信用证列有如下规定,若开证银行授权或委请另一家银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予以保兑,凡同意对信用证加以保兑者应承担对受益人签发的即期、远期汇票的议付、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保兑银行为另一家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加保,必须收取保证金和银行费用。若开证银行不提供保证金,保兑银行可要求开证银行提供对等的保兑义务作为条件,方可承担保兑的责任。

信用证是否需要保兑,这是进出口商经谈判而决定之。若进口商同意对信用证以加保,一般讲银行收取的保兑费由进口商承担。

若开证银行委托通知银行予以加保,称“委托保兑”,但亦有特殊情况,保兑银行是由出口商指定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此保兑银行不是经开证银行的指定的银行予以保兑,称“无委托保兑”。这种作法,只是在开证银行为有信誉的条件下,才能作到。

在贸易实务中若出现下列情况可酌情考虑采用保兑信用证

1.若因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

2. 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同等原因。

若在进出口贸易遇有上述的贸易条件下,进出口商双方都有诚意,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成交,可采用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对进口商来讲,可购到急需的进口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商都会同意采用保兑信用证。

为了表示信用证具有保兑功能,应载明如下条款:

1.委请通知银行保兑。

2. 本银行(开证银行)授权贵银行(通知银行)对本信用证加以保兑。

3.请通知受益人本信用证由贵银行(通知银行)加以保兑。

4. 兹授权通知银行对第___号信用证加以保兑。

信用证欲实现其保兑功能,必须明确该信用证系不可撤销的,才能保兑。为此,在实务中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予以保兑。

保兑银行承担保兑的功能条款

开证银行委请通知银行对已开出信用证加以保兑,通知银行必须同意承担保兑的责任和义务,两者必须相匹配,才能表示保兑的功能。

通知银行兼保兑银行的责任和义务,通常是在信用证的右下角辟有通知银行的通知栏,在此栏内通知银行必须作出文字说明,同意保兑的条款,此条款称“开证银行以外的保证条款”(Constitute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文如下;

1. 本银行(通知银行)受通汇银行(开证银行)的委托,对本信用证加以保兑,并在此保证,凡提交贵公司(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签发的汇票,届时由本银行兑付。

2.根据通汇银行(开证银行)的要求,本银行确认此信用证并藉此向贵公司(受益人) 保证,凡出具符合信用证所列条款的汇票,届时付款。

3.对本信用证予以加保并在此保证,凡向本银行提示符合本信用证诸条款的汇票时予以议付或承兑。

4. 本银行对本信用证受托加保,凡依本条款签发的所有汇票,我银行保证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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