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回应女记者死亡案。案件有改判的可能吗?

一、事件回顾。

2019年3月19日,天津市女记者陈某与同事崔某在车内发生争执,男子崔某将陈某殴打至昏迷后,继续击打陈某头部,又过了10分钟才拨打急救电话。

崔某对急救医生隐瞒实情,谎称陈某是因喝酒过多导致昏迷,延误急救时机。当晚门诊急诊记录上写道:“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十余分钟来院,无神志、双肺无呼吸、双颈动脉无搏动、双瞳孔散大。”

2019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崔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26日,崔某以“患有心脏病”的名义,申请监视居住,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

2019年3月28日,崔某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将名下财产全部转移给对方,“净身出户”。

2019年8月11日,陈某在昏迷5个月后,离开人世。尸检结果表明“陈某由于受到钝性外力导致颅骨损伤、脏器衰竭而亡”。

2019年9月23日,崔某被正式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2020年8月18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崔某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带民事赔偿65万余元。

但由于崔某名下已无财产,因此无力赔偿。

受害者家属对判罚结果不满,向天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害者家属提起申诉。

2021年3月29日,受害者家属收到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家属决定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021年4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回应,会对本案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

二、案件争议

1、是否量刑过轻?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标准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具体案件审理判决中,会根据证据对案件情节进行认定,致人死亡数量、社会影响等都会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尤其民事赔偿部分,是否积极赔偿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期限。

在本案中,崔某并无自首情节、无积极赔偿、无获取谅解,甚至在供述期间还有隐瞒行为,仅判15年有期徒刑,的确令人不解。

2、是否涉嫌转移财产?

这个问题几乎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崔某就是转移财产。

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本人到场,而他是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办理的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本不应该出现,也没有道理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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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有没有可能改判?

现在天津高院正准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在刑事量刑方面,有改判的可能性,但可能性不是特别大。

因为审判监督不同于责令重审,通常来讲,有新的证据出现、原审判决在程序上存在漏洞、裁定适用法律有错等情况,才会重新审判。本次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点并非这些情况,而是量刑轻重的问题,如果调查未能发现原审过程中的程序疏漏,则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是责令重审,那就属于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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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民事赔偿方面,崔某转移财产的行为非常明显,因此,其离婚、财产分割等行为,应该会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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