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政法第一线|天津二中院发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情况

8月17日下午,天津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民四庭庭长赵立新通报该院近三年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央广网、法治日报、天津广播电视台、今晚报、天津政法报等媒体出席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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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概况

近年来,在上级法院有力指导和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二中院从提升案件质效、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判管理、建设过硬队伍等方面下功夫,审判监督工作取得突出实绩。2020年,二中院民四庭被评为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从案件受理情况看,2018年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337件;2019年240件;2020年561件。受连号案件影响,2020年受理案件数量激增,较2019年增幅达134%。

从案件审结情况看, 2018年审结民事申请再审案件307件,2019年250件,2020年567件。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中保持了较高的审判效率,近三年案件审查结案率分别为91%、1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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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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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分布相对集中

2018年排名前五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81件、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6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6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4件、买卖合同纠纷24件;2019年排名前五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5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9件、买卖合同纠纷18件、物业合同纠纷14件、劳动争议纠纷10件;2020年排名前五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428件、民间借贷纠纷30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6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3件、劳动争议纠纷11件。近三年的案由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买卖合同及劳动争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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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事由相对集中

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为标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事由集中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一项,分别为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以上三项也是民事申请再审最为常见的三个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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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不断增加

调解作为定纷止争的重要结案方式在化解矛盾、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今年以来,针对调解申请再审案件就已达20余件,申请再审理由主要是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对自身权利进行了较大让渡导致显失公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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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申请再审案件

未穷尽常规诉讼程序

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然而,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申请再审的大量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还有部分案件超过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期限后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审查的大量案件中,能够上诉而未上诉的案件占申请再审案件比例约为40%,此外,还有部分案件(约占10%)超过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期限后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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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再审案件审理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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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升再审案件审查的

标准化和规范化

深入学习民事诉讼法及解释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天津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标准(试行)》,不断探索案件审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充分保障民事再审申请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除在疫情影响下部分案件采取书面审查外,其余案件全部按照程序组织询问,并对应进行听证的案件及时组织听证,保障当事人诉辩权利充分实现;规范裁判文书撰写,对当事人申请事由进行有效回应,明确未予支持的理由,提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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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回应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案件中

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近三年来,二中院依法提审和决定再审案件共计79件,占比分别为7.8%、12.4%、11.6%,还有部分案件通过法官的工作,矛盾得到化解,当事人选择撤回再审申请,这些案件的纠正和矛盾的化解充分回应了当事人在申请再审程序中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提升了案件质效。同时,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庭审直播率始终位于高位,除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外,文书上网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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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智慧法院成果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为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依照《天津法院关于开展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规定(试行)》,依托办案平台、电子档案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信息化系统,对在办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作为合议庭评议的重要参考,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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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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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治建设 提高司法能力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加大理论和实务培训力度,提升干警专业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驾驭庭审能力等,确保公平正义在每一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中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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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再审力度 坚决依法纠错

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孜孜以求的目标,落实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中就是有错必纠。对于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的案件,及时裁定再审;对于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案件,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工作,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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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审查标准 维护司法公信力

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审查,尤其对于“新证据”的审查,厘清界限,依法采纳,杜绝扩大解释,防止“新证据”事由的滥用;对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以及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的案件,及时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维护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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