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官微)2023年10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等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21年、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张某等9名被告人5年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同时,为防止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对9名被告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等人在2020年、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以无线传输的方式组织多名考生进行作弊,并从中获取利益。期间张某负责招募考生,购买作弊器材,在考点附近登记房间并安置信号发射装置,联系考试题目、制作及发送答案;路某帮助张某整理考生信息及考生反馈问题,整理答案格式并发送,徐某培训考生、试验设备,招募“骡子”(即信号放大器看护人员),考试时为考生发送答案;徐某收发快递,维修设备,指挥“骡子”开关设备。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我国《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上述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注意,这里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6)组织30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
(8)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第3条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本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影响人数众多,且从中获取了巨大的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对教育公平性和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故,法院最终认定了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法院还依法对9名被告人宣告了职业禁止,这意味着在规定的期限内,他们将无法再从事与考试相关的职业或活动,这也是为了防止他们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此类犯罪。
温馨提醒:考试是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诚信也是考试的一部分。考试作弊后果严重,切莫自寻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