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产检存在过错导致新生儿缺陷出生,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逯某某到被告x医院进行胎儿详细系统检查,胎儿四肢:双侧上臂及其内的肱骨可见,双侧前臂及其内的尺、桡骨可见。双手呈握拳状,相当于28周。后逯某某在该院住院分娩,该男婴出生时存有左前臂缺失畸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x医院的诊疗过错,导致原告逯某某丧失了选择的权利,致使未能生育健全的婴儿,本院酌情确定x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合计469672.46元。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产检,新生儿,医疗纠纷,缺陷出生,前臂缺失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1日,原告逯某某到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报告单提示:宫内孕单活胎。2016年9月6日,逯某某到x市妇产科医院产前诊断中心进行检查,该院出具的血清学产前筛查报告单载明:采样孕周为17周2天,筛查结果:21-三体风险值、18-三体风险值均为低风险,NTD筛查为阴性。

2016年10月27日,逯某某到被告x医院进行胎儿详细系统检查(4D),该院出具的彩超检查诊断报告单载明:胎儿四肢:双侧上臂及其内的肱骨可见,双侧前臂及其内的尺、桡骨可见。双手呈握拳状。相当于28周,胎儿大小大于孕周。胎儿微小畸形如胎儿房室间隔小缺损、隔疝、耳、肛门及并指、指节畸形等趾指的异常难于检出。诊断医生张聪在该报告单上签字。原告为此次检查支付医疗费522元。

后逯某某多次到被告x省中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其中该院2016年12月2日的超声检查报告单载明:超声所见:胎儿部分肢体等结构显示不清。备注:1、检查结果受胎儿生长发育变化、胎位、羊水、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等因素影响。2、本次检查是孕期常规检查。

该院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23日的超声检查报告单均载明:胎儿颜面部及部分肢体、内脏等结构显示不清。2017年1月23日,逯某某在该院住院分娩,于2017年1月24日自然分娩出一男活婴(即尚某),于2017年1月27日出院。该男婴出生时存有左前臂缺失畸形。

.患方观点

被告x医院的医生在给原告逯某某作产前检查时严重不负责任,应检出而未检查出逯某某所怀的畸形胎儿,导致原告逯某某、尚庆辰夫妻丧失了优生优育选择权,从而导致畸形胎儿“不当出生”,被告存在明显过错。被告的过错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物质财产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逯某某、尚庆辰对原告尚某的高额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原告尚某终身残疾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等),更是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伤害、造成原告尚某要面对终身畸形的痛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原告尚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x医院对逯某某进行常规检查时,尚某尚未出生,尚某先天缺陷并非x医院的检查导致的,x医院不存在法律责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其全部诉请。x医院没有侵犯原告逯某某的优生优育的选择权,只有次要的责任,尚某的先天畸形不是必排畸形,其检出率不能达到100%,只能达到60%,x医院也已经履行风险告知,逯某某在检查前也签署了风险知情书。

即使尚某的先天缺陷被检查出,也不能归入流产,x医院对本案的发生没有决定力,逯某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逯某某错过了最佳的检查时间,即使是在最佳的检查时间内检出率也只有80%,逯某某是26周+2来x医院检查,但实际胎儿大小为28周,已经实际晚于最佳检查期,胎儿先天畸形检出的难度大大增加,也能说明逯某某对优生优育权的不重视。x医院对尚某的残疾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原告的诉请,医疗费,是原告正常生育孩子所产生的费用,并不是因本案所造成的损失;特殊抚养费,缺乏依据,正常生养孩子本身就会产生费用及需要看护,小孩到10岁左右基本还不能自理,仍需要专人看护照顾,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关凭证证明原告尚某需要特殊抚养,并实际产生相关费用和损失;残疾赔偿金,应当以定残时为标准计算。

x医院在对于原告尚某的残疾无过错,无侵权,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相关费用;鉴定费,是原告启动鉴定所产生,x医院除医学鉴定外其他鉴定均不认可。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相关凭证,不予认可;误工费,原告未提供相关依据,且看护孩子属于正常的养育时间支配,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无相关凭证,且该金额过高,不同意支付。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在对患儿母亲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方丧失继续妊娠的知情选择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例损害后果为四级。被鉴定人尚某于2017年1月24日出生,其出生时左上肢发育不良,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六级伤残。

五.庭审意见

本案双方对原告逯某某到x医院、x省中医院进行过产前检查,并在x省中医院分娩的事实均无异议。因此,原告逯某某与被告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院认为鉴定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可以采信。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可知,因被告x医院的诊疗过错,导致原告逯某某丧失了选择的权利,致使原告逯某某、尚庆辰未能生育健全的婴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x医院的诊疗行为不仅涉及原告逯某某的怀孕分娩,同时也涉及新生儿的健康,因被告x医院的诊疗过错,致使左上肢发育不良的尚某不当出生,因此尚某作为本案原告向被告x医院主张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院酌情确定x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x医院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本院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及原告尚某的伤残等级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合计46967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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