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也需合理合法

近日,一网友称因自己孩子做题漏了一个单位,被数学老师暴打。孩子受伤后,该老师也没有第一时间带孩子就医,反而拿粉笔塞进孩子鼻孔止血,还清洗掉衣服上的血迹。孩子现在心理状态很不稳定,晚上睡觉有时候会哭醒。学校表示可以转班,但老师不能停课。教育局称,事件还在处理中。

有网友表示:“做错题就打,哪个学生没有做错过题。如果孩子都是一教就懂,一学就会,哪还要考试、要老师干什么,面上的伤可以痊愈,但是心理上的创伤怎么抚平”。也有网友表示,这名老师是不是有暴力倾向。老师没有权利和义务去殴打儿童,这是违反了教育规定,情节严重的必须开除,并且要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那么老师打学生犯法吗,在法律上如何规定?

首先《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另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也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故如果因自己孩子做题漏了一个单位,被数学老师暴打的行为属实的话,那么该名教师就涉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威胁到了该名学生的生命健康,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并不是例外,比如榆树市新立镇青顶中心小学校教师张某某,就曾将一名11岁学生小亮(化名)打伤。榆树市公安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2015年11月20日13时许,榆树市新立镇青顶中心小学校教师张某某在五年一班教室内殴打学生小亮,致其后脖处及右侧膝盖受伤,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13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即如果该老师殴打学生的行为确实存在,那么学校内部的停课处理并不足以覆盖其责任,教师本人还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和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比如造成学生轻伤及以上人身损害的,也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3月1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就已正式施行。该规则在明确中小学教师可行使多种教育惩戒手段同时,也为惩戒权划出了“禁区”“红线”,同时赋予学生、家长申诉的权利,并强调家校合作的重要性。教师的惩戒界限到底在哪里还需教师们严格遵守。

虽然老师“教育”学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要注意“教育”的方式方法和手段,超过一定的限度就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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