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等级有哪些?

国家民政部1989年4月发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国家民政部1989年4月发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瘓且伴有大小便失禁;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2. 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苊本瘫瘓或两下肢完全瘫瘓;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瘓;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8.双目失明;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水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结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10.一侧肾摘除;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12.一期矽肺;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3.两耳全聋(电测昕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在90分贝以上);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5.两足母趾全失或一足路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蹕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8.脾脏摘除;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1.语言不清;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5.一足母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6.一侧睾丸摘除;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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