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条件?

民政部1989年4月公布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瘓;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民政部1989年4月公布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瘓;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瘓,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瘓;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

以下,白细胞总数3. 5X 10*/L(3500/立方毫米)以下,血小板在50X10/L(5万/立方毫米)以下;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 )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12.其他疾惠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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