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馆停业赖上物业

近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健身馆违约,须向会员返还未消费的会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郭将健身馆告上法庭。法庭上,小郭诉称因健身馆停业,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请求法院判令健身馆退还自己的会员费3200元。据此,法院判令健身馆返还小郭剩余的一年会费1600元。

对于喜爱健身的人来说,自家门口开了健身馆无疑是个好消息。但是,健身卡期限刚过去一半,健身馆就关门了。近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健身馆违约,须向会员返还未消费的会费。

2011年5月1日,小郭家门口开了一家健身馆。小郭缴纳3200元会费,拿到一张为期两年的健身卡。后来,小郭由于工作忙,有近半年时间没有去健身。2012年“十一”假期准备健身时,小郭发现这家健身馆关门了,按照会员卡上的电话号码询问,被告知健身馆已经停业。小郭认为健身馆违约要求退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郭将健身馆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郭诉称因健身馆停业,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请求法院判令健身馆退还自己的会员费3200元。

庭审中,健身馆负责人对小郭所述事实并无异议,但是小郭开卡后已经使用,因此不能全额退款。健身馆负责人辩称,健身馆停业是因与物业部门发生纠纷,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现在健身馆方面无力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因违约行为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健身馆实行会员制,收取小郭会费实际上是为其提供健身服务的费用。小郭所提供的健身卡和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小郭根据健身馆制定的收费标准,签下健身服务合同,合同成立并在相应的期间内有效。胡某作为健身馆的经营者在收取了服务费用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小郭提供两年的健身服务,然而实际上健身馆的前述行为已经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双方所签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小郭可以要求胡某承担违约责任。经查证,小郭已在健身馆消费了一年,返还数额应减去已使用的数额。

据此,法院判令健身馆返还小郭剩余的一年会费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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