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学生健身房锻炼意外受伤引赔偿纠纷

2011年8月,15岁的在校学生阎某来到颍东区某健身俱乐部学习散打搏击,期间,他与同班学员、未成年人许某相识。谁料在随后的一次练功过程中,阎某被许某踢伤面部,并造成下额骨骨折并多发性骨折,一场纠纷由此拉开。受伤后,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许某的监护人为阎某交付了6000元的治疗费用,该俱乐部经营者张某未给赔偿。

练功中意外受伤

2011年8月,15岁的在校学生阎某来到颍东区某健身俱乐部学习散打搏击,期间,他与同班学员、未成年人许某相识。谁料在随后的一次练功过程中,阎某被许某踢伤面部,并造成下额骨骨折并多发性骨折,一场纠纷由此拉开。

受伤后,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2011年12月26日,阜阳市司法鉴定所对阎某的伤势作出鉴定,其面部下额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同时,司法鉴定所还对阎某受伤期间的护理、营养及后续费用作出鉴定。许某的监护人为阎某交付了6000元的治疗费用,该俱乐部经营者张某未给赔偿。

谁担责各执一词

2011年12月27日,阎父作为阎某的法定代理人向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许某和俱乐部经营者张某同列为被告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多万元。原告认为,阎某在俱乐部里造成伤害,经营者张某未尽到管理义务和职责,练习时没有教练员在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许某作为俱乐部学员,在争强好胜的心理推动下,忘记了练习的基本规则,用实战的方式直接给阎某造成了伤害,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对此答辩说,其开办的健身俱乐部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配备了相关器材和专业的教练人员。为保护学员的安全,教练人员对学员的教学、训练都进行安全教育,自己已尽到管理义务和职责,不存在过错。阎某未经教练允许,私自与许某“比划”,不是在训练时间内进行的,超出了经营者的控制和管理范围,其私自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记者 冯启俊 见习记者 钟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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