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广州中国健身系列总决赛将于12月3-4日举行

12月3-4日在广州市举行。(三)参加2011年国际健身健美比赛的运动员。(四)2011年中国健身公开赛,各分区赛承办单位及广州市健美协会,各组别可另选派2名选手参赛,参加项目组别不限。(一)获得决赛资格的单位及运动员需填写参赛报名表一式二份,加盖派出单位公章于11月5日前分别寄到中国健美协会和承办单位。

健美比赛配图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12月3-4日在广州市举行。

二、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中国健美协会

广州市体育局

三、冠名承办单位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承办单位

广州市举重健美协会

五、协办单位

舒华(中国)有限公司、

六、媒体支持单位

中国体育报、中国健美协会官方网站、健与美杂志、

七、参加资格

(一)参加各分区各项目各组别前8名选手。

(二)参加分区赛表演项目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选手。

(三)参加2011年国际健身健美比赛的运动员。

(四)2011年中国健身公开赛,各分区赛承办单位及广州市健美协会,各组别可另选派2名选手参赛(男、女各1人),参加项目组别不限。

(五)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可直接派队参加。参加项目不限。

八、竞赛项目

比赛项目、表演项目及比赛、表演展示内容与预赛相同。

九、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各组别根据人数进行预赛、半决赛、决赛。

(二)比赛执行中国健美协会审定的2009年版《健美健身竞赛规则(试行)》。

十、竞赛服装要求与预赛相同。

十一、参加办法与预赛相同。

十二、报名和报到

(一)获得决赛资格的单位及运动员需填写(必须打印)参赛报名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加盖派出单位公章于11月5日前(以邮戳为准)分别寄到中国健美协会和承办单位。参赛人员每人自备1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背面填写单位、姓名;参赛单位为每位参赛运动员准备一份简介材料,随报名表一同于11月5日前(以邮戳为准)寄到承办单位。

1、主办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中国健美协会

邮政编码:100763

地 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电 话:010-67147628,87182320

传 真:010-67133577

联 系 人:刘育廷

2、承办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广州市举重健美协会

邮政编码:510620

地 址:广州市天河路299号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体育馆2楼平台8号

电话/传真:020-87647713

联 系 人:郑 宪13302292591

(二)详情请登陆中国健美协会官方网站查询。网址:www.cbba.net.cn。

(三)各代表队于12月1日到广州市报到(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十三、本次比赛严格按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执行。

十四、录取名次

(一)各项目各组分别录取前8名。

(二)团体总分根据运动员在各项(组)比赛中的前八名成绩得分之和计分,按9、7、6、5、4、3、2、1的办法计分。获第1名者得9分,第2名得7分,依此类推。如得分相同,以获得第1名多的队名次列前。再相同,以获得第2名多的队名次列前,依此类推。(分区赛团体总分成绩带入决赛,一并计算)。

(三)集体健身表演和元老组体育健身模特设一等奖2队(名),二等奖3队(名),三等奖5队(名)。参加表演项目并完成全部内容的选手将获得优秀表演奖。

十五、奖励办法

(一)特别奖获奖运动员在各项(组)进入决赛的运动员中产生,每项评选1名运动员。颁发证书。

2、形体健身比赛男子评选最佳风度奖、女子评选最佳气质奖。

3、体育健身模特比赛评选男子最佳风度奖、女子最佳形象奖。

4、表演项目的集体健身表演评选最佳表演奖、最佳组织奖。

5、元老组体育健身模特比赛评选男子、女子最佳风度奖。

6、健身先生、健身小姐、体育健身模特领奖运动员须着正装、晚礼服。形体健身获奖运动员需着比赛服装领奖。其它表演展示项目着运动服装领奖。

(二)比赛项目:获得各组别4-8名的运动员颁发证书及奖金,1-3名的运动员颁发奖杯、证书及奖金。各组别第1名运动员可申请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健将”称号(按照规定时间申报)。表演项目:趣味性健身活动展示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颁发证书及奖品。其他人员颁发参与证书及纪念奖。

(三)获得团体前八名的运动队颁发牌匾及奖金。

(四)比赛10人以上的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参与奖。

十六、费用

(一)参赛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自理。(食宿标准另行通知)。需在大会指定宾馆食宿。

(二)参赛运动员报到时向大会每人交纳30元报名费。获得中国健美协会等级健身指导员称号者不交报名费(以证书为准)。

十七、其他

(一)参赛运动员需自行办理旅途及比赛期间意外事故伤病保险,费用自理。

(二)主办单位有权使用运动员的竞赛图片进行旨在促进健美健身运动发展的各项宣传活动。

(三)裁判员由中国健美协会指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八、本规程解释权归中国健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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