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三讲之一——利益与交换(下)

现在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剖析了:真正的利用究竟有哪些特点呢?这一特点主要体现于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的相互转换,以及利益投资与利益回馈的因果性。在这个事例中,利益关联体分别为甲和国家。

现在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剖析了:真正的利用究竟有哪些特点呢?

1、“利”的作用是相互的——利用具有关联性。

2、利用往往在不知不觉间发生——利用具有不自知的特性。

3、有利才有用——利用需要利益作支撑。

下面让我们来逐一分析:

特点1:“利”的作用是相互的——利用具有关联性。

牛顿说过:“力的作用是相互的。”你给某样东西一个力,它也必定会给你一个反作用力;同样的,利益的联系产生于利益关联体之间,关联体A利用关联体B,也必然会导致关联体B在自知或不自知间利用关联体A。这一特点主要体现于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的相互转换,以及利益投资与利益回馈的因果性。

我们仍旧以上一篇文章中的三个事例作为样本进行分析。

事例1:甲向其所在国家的政府缴纳税金。

在这个事例中,利益关联体分别为甲和国家。甲向国家缴纳了税金,可以看作是甲给了国家一个“利”的作用,于是国家给甲一个反作用“利”——为甲提供良好的获利环境。通过之前的分析,我们已经了解了这一利益关系中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的转换过程,它与利益的作用过程是相符的——甲给国家一个“利”的作用,甲就是被利用者;国家给甲一个反作用“利”,国家就是被利用者。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的转换体现了利用的关联性。

通常,利用者与被利用者持续转换的过程就是良性利益循环,容易看出,在良性利益循环中特点1是成立的。但在恶性利益循环中,因为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的转换出现中断,且原因不是某一利益关联体丧失获利能力,便会出现单方面的“利”的作用,例如甲在获利后逃脱出国家的管制范围,国家便接受不到甲的反作用“利”,即国家对甲的利益投资没有得到利益回馈。然而这种中断通常是短暂的,至多只能持续到甲的无代价获利消耗殆尽。此时,甲便会开始品尝到违反利益规则带来的苦果:甲如果想重新获利,那么只能重新建立一个良性利益循环;但因为之前的行为,他也许难以在新的环境里被接受成为利益关联体,也无法无视惩罚而回到原来的国家。而且,假如原来的国家影响力足够大,甲甚至没有机会消耗完他的无代价获利就会被引渡回国接受惩罚。总之,他将不再能享受到原来国家对获利环境的改善。

利益的获取是相互的,同样,利益的丧失也是相互的。利用具有关联性。

事例2:甲(男)与乙(女)相爱。

这个事例中,利益关联体分别为甲和乙(暂不考虑各自的家庭)。之前已经分析过乙为甲准备晚餐和甲请乙去游乐场并负责所有开支两个事件。甲和乙对各自的利益投资都得到了利益回馈,且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的转换顺利,属良性利益循环,特点1成立;且在此利用关系中,利益的投资与回馈都是即时的,因此只要利益关联体的主观意志不发生改变,良性利益循环不会在客观因素的作用下转变为恶性利益循环(当某一方死亡或者甲乙分手时,利益关联体发生改变,此利益关系不再是之前的利益关系,因此另作考虑)。

但当利益关联体的主观意志改变(例如乙开始厌倦家务,或者甲对乙产生厌倦开始在外包养情人),那么利益关联体在精神层面的利益关系开始进入恶性利益循环,物质层面则仍保持良性利益循环(甲仍能享受到乙的家务服务,乙仍能得到甲的部分收入的支配权),整个利益关系中的利益投资和回馈失去即时性,容易被客观因素影响而使物质层面也进入恶性利益循环(乙被各种娱乐项目吸引而逃避家务,或者甲因情人的蛊惑开始减少在家时间和乙对自己的收入支配权)。此时,在本利益关系中,甲失去了乙的家务服务和精神慰藉,乙失去了甲的收入支配权和通过甲获得的自我满足,这体现了利益的丧失是相互的。尽管甲能在情人处得到家务服务和精神慰藉,乙能通过娱乐项目或者其他男人或者自己得到收入支配权和自我满足,但那已经脱出了此利益关系的范畴,将另作考虑。

可知,利用具有关联性。

事例3:甲(父)与乙(母)将丙抚养长大。

在这个事例中,利益关联体分别为甲乙和丙,且甲乙的利益具有一致性,故可将其看作一个整体。之前已经分析过甲乙和丙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即利益投资和利益回馈的因果联系。该利益关系的利益投资与回馈周期较长,利益投资起始点是丙出生,投资到回馈的转折点是丙开始具备独立获取利益的能力,回馈的终止点是甲乙均死亡或丙死亡(特殊情况,当甲乙在转折点之前死亡或丙在转折点之前死亡,该利益关系自动结束;当甲乙在转折点之前丧失获利能力但未死亡,转折点提前;当丙在转折点之前丧失获利潜力或在转折点之后丧失获利能力,转折点延后)。若甲乙对丙的抚养和丙对甲乙的赡养都是认真负责的,那么该利益关系属于良性利益循环,特点1成立。

假如甲乙对丙的抚养极不负责,或者干脆把丙抛弃,那么丙丧失享受甲乙抚养的权利,同时甲乙也将丧失享受丙赡养的权利;假如丙在独立获利后拒绝对甲乙进行赡养,那么甲乙丧失享受丙赡养的权利,同时丙也将丧失对甲乙遗产的继承权以及享受良好获利环境的权利(很少有人愿意与不孝者进行合作)。这体现了利益的丧失是相互的。

可知,利用具有关联性。

 

特点2:利用往往在不知不觉间发生——利用具有不自知的特性。

通常人们所说的利用都是很片面的,很多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利用行为往往会被忽视。一个利益关系中通常会同时发生许多利用行为,利益关联体越多,这一点越明显。而且,具体会是什么利用行为被忽略,与利益关联体本身的利益基点密切相关。

仍旧以之前的3个例子作为样本进行分析。

事例1:甲向其所在国家的政府缴纳税金。

这个事例中,当甲缴纳税款时,他往往只关注税款的付出,而忽略自己所得到的精神层面的满足感,即自己在精神层面对国家的利用;缴纳完税款后,在之后的获利行为(往往属于另一个利益关系)中他也往往会只关注自己为获利所付出的利益投资,而忽略国家为他创造的良好获利环境,即忽略自己在物质层面对国家的利用。

在本利益关系中,甲的利益基点是获得直观的、物质的利益,他就会以此为基准来判定周围的利用行为,所以精神层面的利用(满足感)和非直观的利用(国家改善获利大环境)便被其忽略。

可知,利用具有不自知的特性。

事例2:甲(男)与乙(女)相爱。

这个事例中,当甲邀请乙去游乐场游玩并负责乙的所有开支时,甲往往只关注乙给自己带来的快乐(脱离孤独),而忽略自己物质方面的付出,即乙对自己在物质层面的利用;而乙则往往只关注甲为自己作出的物质付出,而忽略自己给甲带来的快乐,即甲对自己在精神层面的利用。

在本利益关系中,甲的利益基点是得到乙的陪伴(精神利益),乙的利益基点是满足自己的物质享受(物质利益),且甲乙均会以各自的利益基点为基准来判定周围的利用行为,所以甲往往忽略物质付出(物质利益)而乙往往忽略甲得到的精神满足(精神利益)。

可知,利用具有不自知的特性。

事例3:甲(父)与乙(母)将丙抚养长大。

这个事例中,若甲乙是负责的父母,那么他(她)们往往会更关注在丙成长过程中自己精神上的满足,而忽略物质上的付出,即丙对自己在物质层面的利用;若甲乙不是负责的父母,那么情况恰好相反。丙在赡养甲乙的过程中,无论孝顺与否,他往往都会更关注自己物质上的付出,而忽略精神上的满足,即自己在精神层面对甲乙的利用。

在本利益关系中,甲乙的利益基点是让丙顺利成长直至具有获利能力,包括了对丙物质回报(利益回馈)的期望(物质层面)和自身的满足感(精神层面),丙的利益基点是从物质上支持甲乙的生活(物质层面)。所以,甲乙忽略的利用行为会受到甲乙抚养态度的影响而改变(如上分析),丙则往往忽略自己得到的精神满足(精神层面)。

可知,利用具有不自知的特性。

 

特点3:有利才有用——利用需要利益作支撑。

利益是一切利用行为发生的起因和支持一切利用行为的动力。之前已经说过,利益关系是唯一的关系,而利益则是维系它的纽带,因此,假如两个个体之间没有任何可获取的利益,并且不存在任何利益期望,那么这两个个体之间必定不会产生任何的关联,自然也不会有任何的利用行为发生。

所谓利益期望,即利益关联体对可预见将来之内可能产生的可获取利益的一种共同期望,举例说明:假设甲为某个体,他向乙公司推销一种新的营销策略。甲期望乙公司能采纳它并支付相应报酬,乙公司期望该营销策略能给自己带来更大利润,双方就此进行谈判。此时,甲并不能肯定乙公司会采纳该策略并支付报酬,乙公司也不能肯定该策略能给自己带来更大利润,即甲乙之间并未产生任何可获取利益,然而甲乙之间却有可能通过谈判确立合作关系。在此,起到纽带作用的便是利益期望。当然,利益期望促成的利益关系是短暂的,假如在之后并没有产生与期望所符合的可获取利益,那么该利益关系将自动结束。

仍旧以之前的3个例子作为样本进行分析。

事例1:甲向其所在国家的政府缴纳税金。

这个事例中,若甲并非A国的公民,且并没有居住在A国,且在A国并没有完全或部分属于甲的任何产业,即甲和A国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可获取利益,那么甲自然不需要向A国政府缴纳税款,A国政府也自然不需要为甲创造良好的获利环境。

当事例中的利用行为正在进行时,若甲突然移居他国并停止一切其所有产业在A国的运营,即甲与A国之间的可获取利益突然消失,那么甲自然不需要再向A国政府缴纳税款,A国政府也自然不再需要为甲创造良好的获利环境。

事例2:甲(男)与乙(女)相爱。

这个事例中,若甲乙的家族以及甲乙本人的事业、生活没有任何的交集——甲乙之间不可能见面,也不可能相互吸引,也不存在任何结合的必要,即甲乙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可获取利益,那么上述的利用行为自然不会发生。

当事例中的利用行为正在进行时,甲乙突然决定要分手,且其家族也决定永久终止在任何领域内的合作,即甲乙之间的可获取利益突然消失,那么上述利用行为自然不会继续发生。

事例3:甲(父)与乙(母)将丙抚养长大。

这个事例中,若丙并不是甲乙的亲生骨肉,且甲乙对丙没有任何的好印象,且没有任何人要求甲乙抚养丙,甚至甲乙和丙根本没有见面的可能,即甲乙和丙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可获取利益,那么甲乙就没有抚养丙的可能,丙长大后也自然没有赡养甲乙的可能。

当事例中的利用行为正在进行时,甲乙突然发现丙并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且丙宣布脱离与甲乙的父(母)子(女)关系并断绝与甲乙的任何联系,那么甲乙就没有继续抚养丙的可能,丙也自然没有继续赡养甲乙的可能。

 

    利益关系是唯一的人际关系,它贯穿于友情、亲情、爱情之内,纵横于人与人、团体与团体、国与国之间,并不是这区区数千字就能详细表述的。作为《人际三讲》的第一讲,希望可以以此来传达我对于人际关系的基本认识,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同看法,欢迎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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