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性骚扰要什么证据

加之没有该男子的照片等资料信息,案件取证困难,那么告人性骚扰要什么证据呢?我国在立法上尚未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被性骚扰的证据表现很多,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一般的骚扰都是秘密进行的,所以找人证较难。加之没有该男子的照片等资料信息,案件取证困难,那么告人性骚扰要什么证据呢?跟着老资料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国在立法上尚未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我国司法界,对性骚扰普遍认可的表述是: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性骚扰发生后该如何维权呢?当事人举证能力受到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程度、 证据的识别能力和选择能力等。在诉讼过程中,被骚扰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积极配合取证,防止证据灭失,对证人证言应进行合法地巩固,并保障证人不受打击报复。同时,建议对性骚扰的书证物证应尽量保存原物,下面来看看告人性骚扰要什么证据吧?

被性骚扰的证据表现很多,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或者教会[1]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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