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幼儿与幼儿园课程评价的关系

幼儿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的水平分四类:作为数据的来源、作为积极的反应者、作为共同的研究者、作为研究者。个人需要的价值取向的课程评价模式代表之一是斯克里文提出的目标游离模式,是针对目标评价模式过于关注预设目标,而忽视了预设目标之外的副效应而提出的。

重构幼儿与幼儿园课程评价的关系

【摘要】幼儿作为幼儿园课程评价的主体,在现实的幼儿园课程评价中却严重缺席,幼儿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是幼儿参与权的体现。幼儿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的水平分四类:作为数据的来源、作为积极的反应者、作为共同的研究者、作为研究者。本文主要从幼儿作为积极的反应者探讨幼儿在不同课程评价模式的价值取向中如何逐渐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同时从幼儿作为共同的研究者的角度探讨幼儿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的视角与范畴。

【关键词】幼儿;参与;幼儿园课程;课程评价

幼儿园课程评价是改善幼儿园课程的主要方法,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将教育评价列为独立的第四部分,并指出,管理人员、教师、幼儿及家长均是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由此可见课程评价的重要性,并突显了幼儿作为幼儿园课程主要的价值主体,以及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的必要性。幼儿是幼儿园课程评价的重要主体,然而他们在实际的课程评价工作中地位却异常低下,只是作为教育管理部门手中的数据甚至是作为教师数据的补充。在课程评价的其他方面,幼儿几乎是旁观者的角色,并没有真正参与到幼儿园课程评价中。为了保障幼儿园课程质量的提高,同时拓展我们对幼儿园课程评价的理论认识,政策决策者、变革促进者与实践研究者都有必要充分地关注幼儿,并尝试以多种形式将幼儿归位到课程评价参与者的行列中来。

一、幼儿园课程评价中幼儿的缺席

从幼儿园课程评价发展的历程来看,幼儿一直作为幼儿园课程评价中的客体、数据而存在。"第四代评价理论"的创立者顾巴和林肯将第四代评价理论之前的评价理论分为三个时期,分别是19世纪末至2O世纪3O年代的"测量"时期、以泰勒的八年研究为代表的"描述"时期以及20世纪60年代的"判断"时期[1],尽管每一时期的评价理论都试图克服前一时期评价理论的缺陷,以更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面目出现,然而他们都还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一是教育管理者的控制倾向。在这三个评价时期,教育管理者都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他们通过对财政投人控制着评价、决定着评价的内容和任务,决定着评价的报告对象。这样的评价使教育管理者在评价中处于控制地位,他们的工作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致使他们独自判定评价结果,即使是评价结论出现分歧时的协商也以他们的意见为权威,这样的控制关系导致评价不全面,不能反映幼儿园课程评价利益相关者的需要,更无法针对各利益相关者的需要采取对应的措施。另外一个可能的结果就是评价者对管理者的屈服,课程评价者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向管理者妥协,使用管理者认可的方法、收集管理者认可的数据,以维持自己可以从管理者那里得到稳定的收益。

二是过分依赖自然科学的探究范式。人文社会科学可以模仿和借鉴自然科学的实证探究方式,但完全照搬是不可行的,人文社会科学有自身的特点,仅仅从那些可量化的维度中很难全面反应幼儿园课程评价的所有内容,错综复杂的课程评价是精确化与标准化的数据所不能客观全面整体地反应出来的,从而造成了对评价对象把握的偏差,致使结果的准确性受损。

三是评价主体单一。幼儿园课程评价应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活动,然而这几个时期的幼儿园课程评价都将评价主体窄化了,教育管理部门主导幼儿园课程评价,以理论化的标准来评价幼儿园课程实际,尽管理论上是科学的,但却容易脱离实际情况,得出不真实的结论。同时,单一主体的评价容易造成评价仅能反映课程评价者自己的价值取向,只是表达教育管理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却不能代表直接或间接参与课程的人或受课程影响的人的意见。

二、幼儿与幼儿园课程评价关系的转变

幼儿园课程评价是对幼儿园课程的价值作出判断的过程。通过评价幼儿园课程的价值,人们可以诊断课程,修正课程,对各种课程的相对价值进行比较,预测教育的需求,确定课程目标达成的程度,等等。[2]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即《儿童权利公约》,其确认的几十种儿童权利可概括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种基本权利。其中儿童参与权的条款主要体现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十二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重视。"第十三条规定:"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各种信息和理想的自由。"幼儿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是幼儿行使自身参与权的体现,幼儿园课程评价作为幼儿教育的核心,将对幼儿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幼儿通过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表达他们对幼儿园课程的看法,使幼儿园课程不仅代表课程管理者、课程编写者、课程实施者的价值观,而且同时体现幼儿园课程的价值主体即幼儿的价值观,以使幼儿园课程更适合幼儿发展的需要。

费尔丁将学生参与学校改善与自我评价的水平分为四类:学生作为数据来源、学生作为积极反应者、学生作为共同研究者以及学生作为研究者。[3]他的观点为分析幼儿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提供了一个概念架构,在评价幼儿园课程时,幼儿作为幼儿园课程评价的部分数据来源是合理的,但这只是幼儿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的低级阶段,而如果将幼儿作为幼儿园课程评价的研究者,幼儿完全独立地完成幼儿园课程评价工作,这对幼儿来说难度太大,现实可能性不高。幼儿作为幼儿园课程评价的积极反应者与共同研究者都同处于幼儿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的中等阶段,幼儿有参与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

三、作为积极的反应者:幼儿走向参与的全景式课程评价模式价值取向

(一)社会需要的价值取向:评价是使幼儿的发展更适应社会需要

社会需要的价值取向的课程评价模式代表之一是由斯塔弗尔比姆提出的CIPP评价模式,有四个具体的构成部分即背景评价阶段、输入评价阶段、过程评价阶段、成果评价阶段。[4]背景评价是为了明确现实背景,了解教育对象的需要与问题,使目标与教育对象的需要和问题相呼应。输入评价是在目标确立之后,对课程实施的条件资源与策略的评估与选择。过程评价通过对课程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获取反馈信息,以便建立出相应的实施程序。成果评价就是对方案实施后的结果作出测量、解释、判断。CIPP模式是决策导向的评价模式的代表,一切工作评价都是围绕决策者的需要运行,评价就是为决策提供信息,重视反馈的作用,使评价活动具有更明显的决策导向性和社会需要价值取向性。幼儿在这个评价模式中的参与是作为被评价的客体,被动地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

(二)个人需要的价值取向:幼儿需要的满足是其最终的价值追求。

个人需要的价值取向的课程评价模式代表之一是斯克里文提出的目标游离模式,是针对目标评价模式过于关注预设目标,而忽视了预设目标之外的副效应而提出的。斯克里文认为,目标评价模式容易受到原定计划目标的限制,同时受到计划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影响,使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课程脱离了课程实施的真实情境,窄化了评价的范围,限制了评价的意义。所以,评价应从注重计划预设的目标转向实际的结果,即他主张课程目标与课程评价标准的"游离",使课程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预设目标的制约,而专注于课程实施的实际效果,并且强调将评价的重点放在对课程方案有关人员的重要性和价值上。


目标游离评价模式并没有提出一个详细的操作程序,也没有操作规则。严格来说,目标游离评价并非是一个即成的模式,它更多是一种评价的思想和原则。但其着力于打破课程制定者对课程评价的垄断,为更多的人参与到课程评价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5]目标游离评价模式强调个人的需要,特别是与课程方案有关的人的需要,幼儿作为幼儿园课程的价值主体,与课程方案有紧密的联系,因此目标游离评价模式注重幼儿的需要,以幼儿需要的满足为其最终的价值追求。

(三)主体间交往的价值取向:幼儿与其他评价主体共同协商以达成共识

主体问交往的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自然主义评价模式中,自然主义的评价模式打破以往的管理主义倾向,使评价成为各有关方面形成的"共同的心理建构","协商"是形成共同的心理建构的途径,评价的起点就应该是对有关方面评价要求的"回应"。"回应"主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与评价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几类。自然主义评价者将与评价有利害关系的人分为三类,分别是评价活动的"推动者"、评价的受益者、评价的受害者。二是要回应与评价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哪些要求。自然主义者将这些要求大致分为三类,并将这三类要求或者说"焦点",分别称为"宣称""担心"和"问题",所谓"宣称"就是某一利益相关方面提出的、被认为是有利于被评价者的方案、方法、目标、材料等等。[6]所谓"担心"就是指某一利益相关者认为实施某一方案、采用某些方法会不利于被评价者的意见和想法。所谓"问题"是指人们不一定都赞同的事。协商是形成共同心理建构的途径。自然主义评价者首先强调,心理建构总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形成,不同的时空、条件会形成不同的心理建构。另外,由于探究在自然环境中进行,这就决定了探究必须采用"质的研究方法"。他们将建构性的探究过程看作是"诠释辩证的循环圈",这个循环圈中,首先要尽可能地吸收各方见解,并努力使资料收集工作具有相互影响性,在各方面充分阐述、解释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和分析,逐渐形成共识,即共同建构。研究者和评价者必须注意的是,"诠释辩证的过程"是为了在不同的建构间建立起联系,是为了形成共识,从而在评价方法上形成了"回应一协商一共识"的线索。

自然主义的评价模式的特点是"共同建构",即评价中各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作为评价主体,不仅强调要对与评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回应,而且更强调各评价主体的地位平等地共同协商。幼儿作为幼儿园课程评价的受益者,评价活动要对幼儿的要求作出回应,同时,评价中也应与幼儿协商,增进对幼儿需要的了解、促进沟通从而形成共识,协调评价工作。突出幼儿作为评价主体与其他评价主体间的平等交流,真正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活动。

四、作为共同的研究者:幼儿参与课程评价的视角与范畴

(一)基于价值多元化的视角:幼儿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标准的制定

幼儿园课程评价是对幼儿园课程的价值进行判断的过程,是判断幼儿园课程作为评价的客体满足各评价主体需要的程度。幼儿园课程评价的价值主体是多元的,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幼儿。幼儿园课程是否满足评价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如何,主要是依据各评价主体的价值评价标准而言的。

幼儿作为幼儿园课程重要的价值主体,理应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标准的制定,以往幼儿园课程评价大多是以教育管理部门和专家的评价为标准,主要是满足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幼儿作为幼儿园课程重要的价值主体,他们的需要满足与否无从判断。幼儿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标准的制定,虽然不能像教育管理部门和课程评价专家一样制定出系统的评价标准,但是可以通过图表、图画、口头语言等多样化的方式制定出他们自己的评价标准,展现出幼儿的需要、兴趣,与教育管理部门和课程评价专家共同制定出更适合幼儿园课程评价的标准。

(二)基于平等对话的视角:幼儿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的实施

幼儿作为幼儿园课程评价的主体,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不仅可以使幼儿园课程更能满足幼儿的需要,而且同时改变了幼儿被评价的地位,变成了主动的评价者,使幼儿大胆表现自己。传统的幼儿园课程评价大多只是对幼儿园课程实施后的结果即幼儿的发展情况来评价课程,评价内容狭窄,对课程目标、课程内容的选择与组织以及课程实施的评价很少,幼儿变成了被评价的对象,幼儿参与幼儿园课程评价改变了评价者与被评价者的关系,使被评价者更理解评价者,积极地配合其他评价主体的工作,发表自己对幼儿园课程的意见,使评价收集到的资料更真实全面。同时也发挥了幼儿的主体性,使幼儿积极参与自身相关的事,发表自己的见解,行使幼儿的参与权。

参考文献:

[1]张民选.回应、协商与共同建构--"第四代评价理论"评述[J].全球教育展望,1995(3):53-59.

[2]朱家雄.一个让人有点无可奈何的问题--对我国幼儿园课程改革的反思之十[J].幼儿教育:教育教学,2007(11):4-6.

[3]尹弘飚,李子建.论学生参与课程实施及其研究[J]课程、教材、教法,2005(1):12-18.

[4]黄静宜.CIPP课程评价模式简析[J]职业技术教育,2005(10):38-39.

[5][6]唐青才,朱德全.试论课程评价模式的价值取向[J]大学:研究与评价,2007(z1):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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